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第二版)
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第二版)作者:姜仲勤 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01707109 定价:35.0 出版时间:2008-07-01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
74. 怎样编制项目融资租赁的《商业计划书》?
75. 什么是审慎调查?审慎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76. 怎样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
77. 怎样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
78. 项目融资租赁的资金用什么方式退出?
79. 项目融资租赁的主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80. 项目融资租赁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八、风险防范
81.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有哪些风险?怎样防范?
82. 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83.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有哪些关键内容?
84. 保证金对融资租赁的成本有什么影响?
85. 发票的性质是什么?承租人何时能取得发票?
86. 我国国有企业的变化为融资租赁带来了哪些机遇?
87.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88. 损失赔偿金是按什么原则确定的?
89. 什么是回购?什么类型的设备适合回购?怎样化解设备回购中的风险?
90. 什么是保理?什么是无追索权保理?什么是有追索权保理?
九、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
91. 融资租赁的租金包括哪些内容?
92. 融资租赁的还租方式有哪几种?
93. 怎样用等额本金支付法计算租金?
94. 怎样用等额年金支付法计算租金?
95. 等额本金支付法与等额年金支付法有什么差异?
96. 日复利支付法的要点是什么?
97. 什么是租赁债权?租赁债权有几种表示方法?
98. 什么是起租?一般用什么方法决定起租日?
99. 什么是租赁内含利率?掌握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有什么实际意义?
100. 怎样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82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历年外汇储备
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第二版) 节选
五、融资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
合同体现一种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是实现公平交易的基础。融资租赁交易必须通过签订合同才能实现,因此对合同必须有清晰的认识。融资租赁交易至少要有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双方协商的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能够完整地、合理地解释自己提供的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也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公众形象,切不可等闲视之。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切勿罗列与交易内容无关的条款,例如以人民币计价的融资租赁合同大谈由谁来承担汇率风险等。此外,语气傲慢,霸王式的陈述方式等,都是不可取的。
签订合同的目的,一是约定交易条件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当发生争议时,谁是谁非有一个判断凭据。
49. 为什么合同必须在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而不宜由多方不同的当事人签订?
答:在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中有不同的交易关系,会有不同的合同。虽然笼统地讲,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代替融资的综合性交易,但在交易结构中的每一笔分交易,都是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不同的交易有不同的交易规则,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有不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因此,应针对每一笔分交易,签订多个两方当事人的合同,例如《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贷款合同》、《设备回购合同》、《担保合同》、《设备保险合同》等,而不宜将所有的当事人拉到一起,签一个多方当事人参与的所谓合同。这种将所有的当事人拉到一起的所谓合同,可能连合同的名称和属性都无法界定。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人提出能不能将合同合并,不要搞得那么复杂。有的控制风险和审查合同的人竟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和戊方,几乎把所有不同的当事人都拉入,并且认为拉进来的人越多越安全。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设一个合同,而且是格式合同,将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拉到一起,结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提请法院判决,因合同关系混乱,违约事实不清,法院拒绝受理。
这样将三方纳入一个合同的思路和做法,很值得商榷。为什么合同(不仅仅是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在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而不宜由多方不同的当事人签订?这必须问一问签订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功能是什么。签订合同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约定交易的条件,二是为打官司做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和争议,有合同作为凭据。
现对这两个目的分别说明如下。
(1)约定基本的交易条件:签订合同的首要目的是约定基本的交易条件,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即所谓“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规定”。《合同法》就是这种“规定”,是一种倡导性的法律。交易只能在两方之间进行,一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一方支付费用,两方的人数可多可少。交易中的约定,也只能在两方之间进行。交易如同球赛只能有两方,不可能有多边形的球台或者设置多个球门的球场,让多方队员上场打乱仗。
不同的交易,约定内容是不同的,例如: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问,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租金的偿还方式)基本按《合同法》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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