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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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作者:徐文超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3110339

定价:40.0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 目录

**编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章 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节 经济法的定义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节 经济法概念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 经济法形成的原因与规律第三节 中外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体系和原则**节 经济法的地位第二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第四节 经济法的渊源第五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第七节 经济法的功能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事务管理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第三节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七章 公司法**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公司债券第五节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解散第七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设立时所需的法律文件第三节 审批与登记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第五节 经营和管理第六节 解散与清算第九章 企业破产法**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管理人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第五节 债务人财产第六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七节 重整第八节 和解第九节 破产清算第十节 破产程序终结第十一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编 市场交易法第十章 合同法**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 违约责任第十一章 担保法**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人的担保:保证第三节 物的担保之一:抵押第四节 物的担保之二:质押第五节 物的担保之三:留置第六节 金钱担保:定金第七节 担保的竞合第十二章 票据法**节 票据概述第二节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第三节 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第四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第五节 票据抗辩权第六节 失票救济第七节 汇票第八节 本票、支票与汇票之比较第十三章 财产保险法**节 概述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保险合同一般原理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五节 财产保险之主要类别第六节 财产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第二节 专利法第三节 商标法第四编 市场规制法第十五章 竞争法**节 竞争法概述第二节 反垄断法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章 产品质量法**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节 产品质量的监管与认证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第十八章 金融监管法**节 金融监管法概述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第四节 外资银行监管法第五节 证券法第五编 宏观调控法第十九章 产业调控法**节 产业调控法概述第二节 产业组织法第三节 产业调整与升级相关制度第四节 产业科技促进法律制度第二十章 财政调控法**节 预算法……第二十一章 税收调控法第二十二章 劳动凋控法第二十三章 金融调控法第二十四章 价格调控法第六编 诉讼法与仲裁法第二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章 仲裁法

经济法 节选

《经济法》内容简介: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员,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不同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特定的研究对象。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既不同于宪法的宣言性、笼统性,也不同于行政法的限权性、非经济性,更不同于民法、商法及刑法的微观性,它是以法的形式对国家经济进行干预、进行调控,以便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保证经济协调发展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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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作为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民法与经济法密切相关。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市场经济要求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自由地开展活动,尽可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民法则是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强调民法的突出作用。但是,从民法的价值取向和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主体,是抽去其特殊性的抽象意义上的个体,而忽略了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的特殊性。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志自由,客观上排斥公权力的介入,追求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这种情况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但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凸显,产生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仅仅依赖民事规范难以满足这一需要,经济法也由此应运而生。经济法强调国家经济的有序和协调发展,规范的是国家在运用公权力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和不足时的行为和机制,具有民事法律规范所无法取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从法律上保证市场经济的正确发展方向,为市场经济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以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建设的成果。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法通过规范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和微观经济管理行为,尽可能减少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危害,保护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利。但是,经济法的出现,并非取代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而是与民法相辅相成、共同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作用。一般而言,民法与经济法都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从价值取向上看,二者存在显著的区别。民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调整国家基于其经济管理职能而形成的与被管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也不是明确和严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着眼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由于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涉及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因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较之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更为密切,以至于有的学者干脆把经济法称为经济行政法。然而,经济法与行政法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它调整国家及其机关的运行关系以及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是规定国家经济运行行为和经济运行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国家基于其经济管理职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二者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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