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
证券发行与承销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522233 定价:47.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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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债券评级的监督管理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机构名称、住所;(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4)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损害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对象合法权益的活动。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隋况,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重大诉讼事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统计情况等内容。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包含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内容的季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机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评级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证券评级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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