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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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基础知识

作者:--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030224583

定价:42.0

出版时间:2016-08-01

出版社:科学

经济法基础知识 节选

  《经济法基础知识/中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中职中专金融类教材系列》: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条件,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进行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也称破产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上的审判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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