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人权利研究-(修订版)
中国纳税人权利研究-(修订版)作者:黎江虹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2604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14-08-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中国纳税人权利研究-(修订版) 内容简介
《中国纳税人权利研究(修订版)》主要论述了中国纳税人的权利,在充分关注中国本土资源的基础上,提出纳税人权利构建的立法建议。共分为七部分:**章是本文的逻辑起点;第二章就是揭示权利和纳税人权利的本质含义;第三章是构建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体系第四章是有关制度层面的阐述;第五章是在确立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做了深入的论述;第六章笔者探讨了税法解释、财政分权两大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之间的关联;*后一部分的结语,阐述了纳税人权利保护视域下的税法治理的逻辑,对我国税法治理的逻辑和路径进行了论证。
中国纳税人权利研究-(修订版) 目录
序——法学界一个共同的中心课题导论
一、引言
二、纳税人权利研究的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水平
四、研究的思路和研究的方法
**章 纳税人权利演变的制度之维——宪政
**节 税收与宪政秩序的确立
一、宪政概念剖析
二、三个国家宪政秩序确立的历史考察
三、结语
第二节 宪政视域下税收概念的重构
一、税收概念的演进
二、税收概念的内涵分析
三、中国税收概念的缺失与重构
第三节 宪政与纳税人的权利
一、一个重要的宪政理论——自由主义宪制理论
二、纳税人权利与宪政内在关联之分析
第二章 公民、权利与纳税人权利
**节 纳税人权利的主体研究
一、公民与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政治意蕴
三、我国纳税人概念的重塑
第二节 权利的税法思考
一、权利的词源考察
二、有关权利争论的税法思考
第三节 纳税人权利的经济基础分析——公共财政
一、政府财政模式的变迁
二、公共财政的特点
三、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的内在关联
第四节 纳税人权利的知识论基础
一、知识论的本体论:一个简要的概述
二、知识论的实践论:知识论与政府、市场关系的关联
三、知识论与政府、市场的边界——政府治理的法治化
第五节 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分析
一、纳税人权利与国家征税权力的对等性
二、纳税人权利的正当性
三、纳税人权利的现实有效性
第六节 纳税人权利的功能分析
一、纳税人的权利——一种新型、有效的监督模式
二、纳税人权利是评价税法正当性的标准
三、对我国纳税人权利功能运用的反思及修正
第三章 纳税人权利法律体系的构建
**节 纳税人权利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
一、以宪法为核心构建纳税人权利的必要性
二、宪法中与纳税人权利相关的内容
第二节 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宪政程序
一、宪政程序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可行性分析
二、宪政程序保障纳税人权利的三个维度
第三节 纳税人权利的赋予与规范:税收法律
一、税法应确立为权利本位法
二、税收法律赋予和规范纳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三、分税种立法对纳税人权利进行补充
第四节 中国纳税人权利法律体系的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纳税人权利法律体系的重构
第四章 纳税人权利种类化研究
**节 纳税人权利的分类
一、以权利被赋予形式的性质不同的分类
二、以权利确定的法律规范的位阶不同的分类
三、以权利内容的不同的分类
四、以依据法律规范的不同的分类
第二节 纳税人的实体权利
一、纳税人的实体权利概述
二、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
三、税收支出监督权
四、公共产品的请求权和选择权
五、税收信息权
第三节 纳税人的程序权利
一、税收程序法的三大原则
二、纳税人具体的程序性权利
第五章 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节 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前提——税收法定主义
一、纳税人权利主要是法律上的权利
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三、纳税人权利和税收法定主义
四、税收政策的法定主义逻辑——重申税收法定主义
第二节 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关键——税收征收程序的正当性
一、税收征收程序的正当性含义
二、税收征收程序正当性理念下的制度构成
三、纳税人权利与税收征收程序的正当性的关联——以实质课税为例
第三节 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动力——纳税人权利意识
一、自上而下的税收改革局限性分析
二、纳税人权利意识对于征税权力的影响
三、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培植
四、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张扬
第六章 与纳税人权利相关的问题研究
**节 税法解释与纳税人权利
一、法律解释与税法解释
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法解释的依托
三、中国现阶段税法解释的反思
四、我国税法解释完善之路径考察
第二节 财政分权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一、财政分权的几个维度考察
二、财政分权的新视角——纳税人权利
三、对中国财政分权制度构建的几点浅见
结语:兼论纳税人权利视野下的税法治理逻辑
参考文献
后记
中国纳税人权利研究-(修订版) 节选
在此阶段中,原始社会氏族的收益主要来自氏族成员自愿上缴的实物,目的是大家能共同抵御自然风险共渡难关。在原始社会产生税收概念的政治基础并不成熟,即没有国家这一政体的出现。一直到了封建社会,国家的概念逐渐成熟,但当时封建国家的收益主要是封建地租。“如果将封建国家称做家产国家,即以封建土地关系为基础的国家,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封建地租,其政治的作用则旨在获取维系封建王权统治和足够其统治者荒淫奢侈的贡赋,而获取又往往与强征暴敛同谓一语”①。就像中国君王的一句豪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地产国家的写照。封建统治者征税所依据的是“君权神授”,他们认为国家是由神创造的,用来执行神的意志。神任命国家的统治者,由他来代表神执行其旨意。国家在获得封建土地收益的同时,也征收一些不同名目的税赋。至于国家征税的依据(封臣交纳供奉的前提)是封主对封臣的财产和人身提供必要的保护。这也是保险说的雏形。在后来的17世纪,法国的梯埃尔提出了完整的国家征税依据——保险说,即国家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应向国家支付报酬,国家尤如保险公司,人民纳税如同投保人缴纳保险一样。梯埃尔指出:“人民按其受国家利益的一定比例来支付,尤如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按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②保险说貌似公平,透视其内核,可以清楚地看到,纳税人在其中的话语权几乎为零,一种表面上的权利义务对等——你交纳了税收,我提供了比氏族社会多的保护,比如军队保护;实质上的不对等——我缴多少保费是由国家君主决定,君主提供的保护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没有专门可供纳税人张扬其诉求的机构和制度安排,纳税人的权利几乎没有保障。事实也确实如此,君主经常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怠于行使保护的义务。在当时,由于制度的限制很少有人对这种关系提出异议,即使是国王在税收方面的权力极度扩张,肆意提高税负,横征暴敛的情形下,租税人也无可奈何,只能逆来顺受。英国大宪章之所以得以出台就是因为出现了极端的财政危机,租税人不可忍受。 税收的概念在这一阶段已基本形成。但其内涵与现代社会税收的内涵相去甚远。正如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1984)所言,在人类事务中,政府需要使用一件魔鬼式的工具,那便是权威和强制,而使用权力涉及一场浮士德似的交易。无疑,税收正是展示这种浮士德交易的一幅画卷。无论在哪个时代,税收具有强制性是共同的,但在前契约阶段,税收的强制性超越了任何一个时代,一切权力都集中于君主,剥夺了纳税人的所有权利,他们只能接受或者反抗,因此税收成为了诱发社会矛盾的原因。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能体会到先哲们所说的“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的真正含义。因此,前契约阶段的税收带有极为明显的时代局限性。 (二)契约社会阶段 契约社会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契约社会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依据。社会契约论以自然法为前提;订立契约后才会产生统治者,故统治者不是契约的当事人;主张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或人民可以以革命变更已有政体。如洛克就在其《政府论》归纳政府与人民的关系:①政府是依据人民的契约而组成;②政府的权利需经由人民同意后行使之,故主权在民;③政府的功用在于保护人民与生俱来的各种自然权利;④若政府破坏契约,人民可以起而革命以恢复契约,或重新制定人民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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