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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2020-08-02 00:00:00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内容简介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 提高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 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特制定本规程。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规定
5 监督注册
6 工作方案及计划
7 项目划分
8 质量评定标准
9 监督检查
10 外观质量评定
11 工程验收
12 核备核定
13 质量问题处理
14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5 附则
附录A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注册表
附录B 质量体系检查表格式
附录C 质量监督结果通知书格式
附录D 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格式
附录E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格式
附录F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评价意见)格式
附录G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查表格式
附录H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格式
附录I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格式
附录J 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格式
附录K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格式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节选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11.1.1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  收、专项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竣工验收等。  11.1.2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4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5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1.1.3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  书,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1.1.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或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  意裁决意见的,需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1.1.5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11.1.6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资料提交单位应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11.2法人验收  11.2.1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并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重新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1.2.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及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法人验收的监督工作。  11.2.3法人验收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列席验收会议、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11.2.4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分部工程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会议;单位工程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代表列席会议。  11.2.5列席法人验收会议时,监督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1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2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3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4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5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  11.2.6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11.2.7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项目法人的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11.2.8质量监督机构列席验收会议时,应抽查法人验收的质量评定资料等相关资料,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情况监督抽查表》(详见附录E),作为核备(核定)验收质量结论的依据。  11.2.9当监督人员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11.2.10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  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11.2.11法人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备(核定)。  11.3阶段验收  11.3.1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11.3.2项目法人应在阶段验收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11.3.3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涉及的已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核备)意见等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11.3.4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的格式、内容详见附录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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