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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2020-05-14 00:00:00  

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本书特色

《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1)》为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之一。

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内容简介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是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五,内容包括了20世纪50年代中央访问团收集的资料,全国人大民委、中央民委等组织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以及民族识别等工作所搜集到的资料,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各省、自治区陆续分别出版,全套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共有84种145本。这些资料集中记录了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基本情况,是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参考资料,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好评。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问世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文化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各方面情况有了不少变化,为了进一步发挥这些历史调查资料的作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国家民委决定修订、再版《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并将其列为国家民委重点科研项目。   本次修订再版,在尊重史实,基本保持原貌,统一体例、版式的总原则下,主要是订正错误,并以修订注释的形式增补新的人口数据和地方行政隶属的变化情况。另外,原书中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因无资料可查核,部分只能保持原貌,仅供参考。《崩龙族社会历史调查》、《新疆牧区社会历史调查》不再单独出版。新增《吉林省朝鲜族社会历史调查》、、《土家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川木里藏族自治县藏族纳西族社会历史调查》、《广东海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汇编》4本。修订本合计为86种147本。

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目录

一、一般情况一、地理环境二、沿革三、大瑶山瑶族自治县六年来社会发展概况二、政治一、石牌制度二、政治事件三、经济一、农业生产二、副业生产三、手工业四、贸易四、民族一、民族名称及人口分布状况二、民族由来三、民族关系四、语言五、人口消长情况五、生活习俗和文化宗教一、物质生活二、家庭、财产及婚姻三、丧葬四、节令及禁忌五、文化教育六、宗教仰信六、大瑶山瑶族社会性质的初步探索一、大瑶山基本情况述略二、生产方式三、大瑶山瑶族社会性质的探索修订后记

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节选

《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1)》内容为:《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是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五,内容包括了20世纪50年代中央访问团收集的资料,全国人大民委、中央民委等组织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以及民族识别等工作所搜集到的资料,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各省、自治区陆续分别出版,全套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共有84种145本。这些资料集中记录了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基本情况,是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参考资料,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好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问世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文化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各方面情况有了不少变化,为了进一步发挥这些历史调查资料的作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国家民委决定修订、再版《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并将其列为国家民委重点科研项目。

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相关资料

插图:二、政治一、石牌制度石牌制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简单说来,它是大瑶山瑶族把有关维持生产活动、保障社会秩序和治安的原则,制成若干具体规条,经过参加石牌组织的居民户主的集会和全场一致通过的程序,然后或是用文字把它记录下来加以公布,或是用口头传播开去,使全体居民共同遵守的一种特殊性的“约法”。而这种“约法”的执行者,则是当地群众所公认的自然领袖——石牌头人。大瑶山的石牌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政治组织形式。根据调查中已经获得的材料,知道这种政治制度,大概从明朝中叶以后直到1940年国民党广西当局势力还未伸入瑶山之前,都一直在延续着。由于瑶山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国家的组织形式未能形成,这种带有浓厚的原始民主性质色彩的石牌制度,便担负着类似国家机构的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在没有国家机构为其前提条件从而产生比较周密的成文法律之前,这种极其简单的类似乡村公约的十多条成文的和一些仅从习惯而不成文的石牌法律,却起着对内保护农村副业生产和维持社会秩序,对外团结各个族系一致抵御强暴的积极作用。石牌制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的。根据现已获得的历史材料看、就它的组织说,是由合而分,又由分而合的。就它的会议说,是先全场一致通过的形式而后渐到为少数石牌头人所左右的。就它的头人产生的过程说,是先由社老判事而后才有专理政治的石牌头人的。就它的法律内容说,是先由着重保护生产和财产而后到着重抵御强暴侵扰的。如果单从石牌头人由群众公认而自然产生的过程,从会议必须全场一致通过的形式,从石牌群众可以捕杀溺职的石牌头人的现象等方面着眼,它的原始民主形式的色彩是极其浓厚的。不过,这仅仅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它既然成为类似国家性质的一个机构,在已经产生阶级分化的瑶山社会里,它必然要为某一阶级服务。山内绝大多数的石牌,都全由“山主”村庄住户组成,“山丁”自然不能享受石牌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权利。而在“山主”之间,也不尽一律平等。金秀、白沙、六拉、昔地四村,分别组成了“百八”和“五百四”两个大石牌,在它统辖下的各山主村落,虽然也分别组织了各村或联村的石牌,但仍不能脱离这两个大石牌的领导,或竞称这四村的头人为“父母”或“父母官”,其间等级关系是很明显的。至于过山瑶,由于必须租耕“山主”的山地而处于“山丁”的经济地位,虽然有的也组织了本族系的石牌,但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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