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的法 本书特色
《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论著,表明施米特已经从战后聆讯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回到自己在“二战”期间开始思考的现代性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大地的法”这一概念,与《宪法学说》合璧,形成施米特完整的公法理论。
大地的法 内容简介
◎ 大地承诺了和平,只有新的大地法思想可以实现和平
◎ 20世纪极具争议政治思想家、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
◎ 再次聚焦人间此在的基本秩序,力图发现大地的丰富意义
◎ 汉语学界期盼已久的公法论著,首度中译
大地的法 目录
前言
**章 引论五篇一、作为秩序和场域之统一的法权二、前全球时代的国际法三、基督教中世纪国际法之解读四、论法概念的含义五、论占取作为国际法之建构性因素
第二章 占取新世界一、*初的地球分界线:从拉亚线经友好界线到西半球分界线二、对占取新世界的辩护(维多利亚)三、 占取新世界的合法资格(发现与占有)
第三章 欧洲公法一、国家成为新的国家间欧洲中心主义全球空间秩序的主导力量二、中世纪战争(十字军东征或武力自卫)转变为非歧视性国家间战争(从阿亚拉到瓦泰尔)三、海洋自由四、领土变更五、 国际法中非国家的元素与类别之概述
第四章 关于新大地法的诸问题一、整个欧洲的*终占取(1885
年刚果会议)二、欧洲公法的终结(1890—1918)三、日内瓦国联与大地空间秩序问题四、战争意义的转变五、西半球六、国际法之承认的意义转变七、作为现代式毁灭手段的战争
人名索引
内容索引
译后记
大地的法 相关资料
《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论著,将其在“二战”期间所思考的海洋与陆地的历史冲突上升为法理学论题,提出“大地的法”这一概念为欧洲的国际法传统辩护。本书与早年的《宪法学说》合璧,形成了施米特完整的公法理论。
——刘小枫
[施米特的论著]*具学识且*富洞见力。
——哈耶克
施米特是在一个自由主义的世界上承担起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此,我们是指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发生在自由主义的视界之内。他的非自由主义倾向依然受制于无法克服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列奥·施特劳斯
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宪法和公法领域*重要的人”。
——阿伦特
施米特是“韦伯传统下伟大的社会哲学家”。
——雷蒙·阿隆
施米特是“韦伯合法的儿子”。
——哈贝马斯
施米特蒙受的是数世纪以来不为人们所承认的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的命运。
——赫尔穆特·舍尔斯基
罗马失火时,弹琴固然要不得;然而,这个时候研究水力学理论却完全正当。施米特属于那种“研究水力学理论”的人,他是具有罕见信念的思想家……
——雨果·巴尔
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现代性所作出的前沿性和总体性的攻击,产生了巨大而持久的知识上的影响。由此带来的知识和理论上的碎片,不断地为欧洲以及欧洲以外的知识群体中的政治思想者所捡拾。事实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20世纪尚没有哪个思想家像施米特一样有如此多的来自不同领域的读者群。
——扬–维尔纳·米勒
基于对魏玛共和国民主制度的分析,施米特全面思考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局限,成为整个20世纪*重要、*精彩的自由主义批评家。
我们可以把施米特看作是尼采以来西方“价值重估”、通过颠覆和消解传统而不断自我肯定的总体方向上的*后一个重要路标。
——张旭东
今天的知识界,从德国到欧美乃至中国,施米特的思想幽灵正在徘徊游荡,吸引了分属不同意识形态与知识谱系的学者和知识分子……当然,施米特在世的时候绝不是默默无闻的学者,但对学术思想界而言,他在近二十年间的影响甚至超过了他生前*为鼎盛的时期。如果在当代谈论西方思想,特别是政治哲学和法学,我们似乎逃不开施米特幽灵的纠缠。
——刘擎
施米特的价值不在于他的答案,而在于他的问题,没有人能绕过去。左翼和右翼、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独裁者和“游击队员”,所有与他争辩的人都成了向他学习的弟子,无法绕过他那巨大的、悖论性的、危险的存在。在这张名单上,仅我们熟知的就有罗尔斯、哈贝马斯、福柯、德里达、德沃金,一直到齐泽克、阿甘本和哈特及内格利。——严搏非
施米特“如今甚至开始盖过韦伯的光芒”。
——《法兰克福汇报》
大地的法 作者简介
卡尔·施米特(Carl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20世纪极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欧洲公法学家。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纪极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欧洲公法学家。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译者:刘毅,字春泽,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律史博士后,现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爱德华访问学者。张陈果,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获该校博士、硕士论文执导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