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节选
bsp; 第三章 国家机构
**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国
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
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
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
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
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
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
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
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
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
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
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
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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