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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区域海治理立法研究

  2020-06-19 00:00:00  

世界区域海治理立法研究 本书特色

  于铭、徐祥民编写的《世界区域海治理立法研究 (渤海管理立法研究)》对世界范围内区域海治理法制 建设的观念、历史、现状进行梳理,以日本的濑户内 海、美国的切萨比克湾和圣弗朗西斯科湾为例总结单 一省州区域海治理和跨省州边界区域海治理的法制建 设经验;总结1931年至2015年间,地中海、加勒比海 、波罗的海、红海和亚丁湾、黑海、波斯湾等10个跨 国边界区域海的法制建设成就,结合区域海项目、大 海洋生态系项目和区域渔业组织项目对国际区域海治 理公约做进一步的分类阐述,并从管理框架、规制对 象、规制手段等方面分析世界范围内区域海的治理经 验,还对区域海治理法中的执行机构做了不同模式的 划分。本书意取“他山之石”以“攻”中国之“玉” ,用世界解答中国,或用世界区域海治理法制建设的 经验解决中国渤海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问题。

世界区域海治理立法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世界范围内区域海治理中取得的立法经验展开, 通过梳理和研究跨一国行政边界的区域海以及跨国边界的区域海治理中形成的法律文件, 从纵、横两个维度总结区域海治理立法的发展, 并分别以日本濑户内海、美国切萨比克湾和旧金山湾的相关立法以及17个区域海公约为具体研究

世界区域海治理立法研究 目录

绪论一、一个特别的法制建设时代二、一种典型的环境保护法三、一种充分反映环境的自然地域规定性的环境保护法四、一种充分反映环境的自然地域规定性和利益相关性的环境保护法五、一段陕速发展的区域海环境保护法建设的历史(一)跨国边界区域海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成就(二)跨省州边界区域海环境保护法建设成就(三)单一省州区域海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成就 **章 区域海治理法制建设的观念与历史**节 区域海与区域海治理一、区域海二、区域海治理三、区域海治理的理论根据第二节 跨省州边界区域海治理法制建设的历史一、日本濑户内海治理法制建设二、美国切萨比克湾治理的法制建设第三节 跨国边界的区域海治理法制建设的历史一、区域海治理法的萌芽期二、区域海治理法的初创期三、区域海治理法的发展期四、区域海治理法的调整期 第二章 区域海治理法制建设的现状**节 区域海项目与区域海治理公约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区域海项目二、区域海治理公约的形成过程三、区域海洋治理公约的立法模式四、区域海治理法的发展趋势第二节 大海洋生态系项目与区域海治理公约一、全球环境基金与大海洋生态系项目二、作为大海洋生态系项目成果的区域海治理公约第三节 区域渔业组织项目与区域海治理公约一、联合国粮农组织与区域渔业组织项目二、区域渔业保护和管理公约三、区域渔业保护和管理公约的分类 第三章 日本濑户内海治理的法制建设的经验**节 濑户内海治理一、濑户内海二、濑户内海治理的背景第二节 适用于濑户内海治理的一般法一、《公害对策基本法》二、《公害罪法》与《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三、《自然环境保全法》四、((水质污染防治法》五、(《海洋污染防治法》六、《自然公园法》七、《废弃物品处理法))八、《环境基本法》第三节 濑户内海治理特别法一、濑户内海《环境保护临时措施法》的出台及其主要内容二、常态化的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三、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协调四、作为特别措施的濑户内海环境保护基本规划第四节 濑户内海治理特别法建设的主要经验一、特殊情况特别立法二、妥善处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三、严格控制陆源污染四、环境保护基本规划与特别措施法相配合五、加强环境行政权六、充分发挥民众作用七、平衡发展与环保的关系 第四章 美国区域海治理的法制建设经验**节 美国跨省州边界区域海的治理动力一、来自相关州的动力二、来自联邦机构的动力三、来自公众的动力四、来自环境信息公开的助推力第二节 任务服从目标原则一、《1983年协定》中的目标和任务二、《1987年协定》中的目标和任务三、《1992年修正案》中的目标和任务四、((2000年协定》中的目标和任务第三节 合作伙伴关系一、缔约方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二、缔约方和非缔约州、地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三、缔约方和地方委员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四、滨海省州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五、滨海省州与公众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六、小流域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第四节 美国区域海治理机构一、决策和执行机构二、办事协调机构三、联络事务机构四、咨询建议机构第五节 美国区域海治理的具体法律措施一、确定治理边界二、定期回顾制度三、问责制度四、预防措施五、财政保障制度六、公共信托制度七、流域内治理项目协调制度八、社区、流域组织支持制度 第五章 跨国边界区域海治理的法制建设经验**节 环境整体性认识:从“区域海”到“大海洋生态系”一、区域海项目与区域渔业组织项目的困境二、大海洋生态系项目的先进性三、区域海治理项目的融合四、区域海治理法对环境整体性认识的体现第二节 多层次的管理框架一、缔约国分别实施的区域海治理措施二、缔约国合作开展的区域海治理措施三、缔约国联合开展的区域海治理措施第三节 区域海治理法的规制对象一、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二、陆源污染三、船舶和航空器倾倒污染四、勘探、开发大陆架、海床及其底土污染五、跨界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六、海岸带综合管理七、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第四节 区域海治理法的规制手段一、规划二、监测三、科学和技术合作四、信息公开五、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 跨国边界的区域海治理法中的执行机构**节 “单一区域性组织”模式一、“单一区域性组织”模式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能二、“单一区域性组织”模式的特点第二节 “缔约国会议 秘书处”模式和“缔约国会议 委员会”模式一、“缔约国会议 秘书处”模式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能二、“缔约国会议 委员会”模式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能三、“缔约国会议 秘书处”模式与“缔约国会议 委员会”模式的区别第三节 区域海治理执行机构的附属机构一、区域活动中心二、特别机构 附录1《1931—2015年涉海多边国际条约简表》 附录2 跨国边界区域海公约及议定书简表 附录3 区域渔业组织与区域渔业公约简表 参考文献 后记 世界区域海治理立法研究

http://book.00-edu.com/tushu/sh1/202006/25962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