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与文化第三辑:经典诠释之定向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主题特稿、专论、观潮屿、学思录、新叶林、会议录、回音谷等栏目探讨了中国哲学与文化的研究。
中国哲学与文化第三辑:经典诠释之定向 目录
特稿 论非绝对主义的新基础主义(上) Limited Distrust of Reason as a Prerequisite of Cultural Convergence:Weighing Professor Lao Sze-kwang's Concept of the Divergence between“the Confucian Intellectual Tradition”and“Modern Culture” (以“对信任理性的保留”为中西文化会通的先决条件:论劳思光教授关于“儒学”与“现代文化”分歧的看法)专论 “朱熹对四书与易经的诠释”重探 朱熹是怎样注释四书的?——从方法的角度看 挣扎游走于两种定向之间——以朱熹《论语集注》为例 从性善论到泛性善论 从《论语》《惟女子与小人为难养章》论朱熹的诠释学《中庸章句》的诠释思想及其方法论 即分殊以见理一——朱子哲学理一分殊论之伦理实践的意涵 朱子性理学与韩儒丁时翰的四端七情论(上) Trans-cultural Reading:Zhu Xi's Classical Exegesis and Hermeneufic Ultimacy(跨文化的阅读:朱熹的经典注解与诠释的终极性)观潮屿 近三十年出土儒道古佚文献在中国思想史上的意义与贡献学思录 多元文化背景下的人文学科方法论——访杜维明教授新叶林 洒扫应对,便是形而上之事?——朱子对小学与大学关系的诠释 朱子对“知言养气说”的诠释:方法与睿见会议录 “道家经典的诠释——我注六经还是六经注我”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回音谷 What Does“Qi WU lun”Mean?一A Thought Prompted by Vincent Shen's Ardcle(“齐物论”当作何解?——由沈清松论文引发的思考) 短评荟萃编后语 提高经典诠释中的定向意识友刊目录 DAO:AJOIJRNAL OF COMPARAlflVE PHILOSOPHY 《思想史研究》稿约 《中国哲学与文化》稿约
中国哲学与文化第三辑:经典诠释之定向 节选
本辑特稿是劳思光先生的《论非绝对主义的新基础主义》一文,是先生近年来少有的长文,是对20世纪世界哲学发展潮流的一个回顾、总结、回应与救治,是“面对当的长文,是对20世纪世界哲学发展潮流的一个回顾、总结、回应与救治,是“面对当代哲学及文化的危机,为哲学思维寻觅出路”。本辑的另一篇特稿是来自于美国著名教授ThomasA.Metzger(墨子刻)与劳思光先生商榷的文章。生商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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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中国哲学缺乏分析,只有直觉。从总体上说,中国哲学重视直觉;但是,如果说完全没有分析,就未免绝对化了。朱熹就很重视“条分缕析”,在注解四书时,就经常运用这种方法。不过,朱熹不是为分析而分析,分析本身并不是目的,分析的第一个目的,是建立分层理论或层级理论,其最终目的则是完成中国哲学所特有的有机整体论,更确切地说是生命整体论。朱熹的分析方法,遭到陆九渊的批评。陆九渊主张“先立乎其大者”,所以他不著书,更不作注解。朱熹说:“义理事物,其轻重固有大分,然于其中,又各自有轻重之别。圣贤于此,错综斟酌,毫发不差,固不肯枉尺而直寻,亦未尝腭柱而调瑟,所以断之,一视于理之当然而已矣。”(页339)义理之中分出轻重,轻重之中又分出轻重,要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仔细“斟酌”,作到“毫发不差”。如果在细微之处错了,大处则必然跟着错,这就是“枉”尺而寻不能“直”。因此,“析理则不使有毫厘之差”(页36),这样才能将书中的义理“断”得清清楚楚。这是朱熹注解四书的一个重要方法。正是运用这种“析理”的方法,朱熹将四书中的许多重要范畴,特别是一些核心范畴,分成不同层次,分别加以说明,再用综合的方法,将其联系起来。所谓综合,总是伴随着分析的,没有分析,便无所谓综合(反过来也是一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朱熹很重视分析。当然,这种分析与现代哲学所说的“逻辑分析”、“语言分析”不是一回事,它主要是“义理分析”即‘析理’,也可以说是“概念分析”;但是,我们所说的“概念”,与西方哲学的概念又有不同,对此,要有一个基本的把握。四书中的中心概念或最高概念是“道”,但是,究竟什么是“道”?历来的注释家都未能提出比较详细的解释,只是随各人的理解而说之;或者不作解释,作为现成的范畴而用之。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不容易说清楚。这也许有一个好处,就是保留其全部意义,让人们去体会,一旦说出来,就会破坏其“全”。但是,这样就很难深入了解其中的具体涵义。不能了解其中的具体涵义,其整体把握也就不甚了了。宋代理学又称道学,其全部学说就是对“道”的解说,他们虽然用“理”字代替了“道”字,对于“道”的解说也就变成了对“理”的阐述,但是,在朱熹之前,还没有人对“理”作出比较深入全面的解释。正是朱熹第一个提出了全面解释,区分出“理”的不同层面的涵义,而这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注解四书完成的。四书中的“道”,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