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及释义 本书特色
杨立新主编的《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及释义/世界侵权法学会丛书》一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合作完成的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体权利和责任司法界限研究”的*终成果,也是欧盟“中欧完善媒体法律保护项目”和英国大使馆资助的研究成果,旨在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划清媒体的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界限,界定媒体侵权责任的构成,进而保护媒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及释义 目录
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导论
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
《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释义
**章媒体侵权责任的主体
**条[规范目的]
第二条[媒体定义]
第三条[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区别]
第四条[媒体侵害人格权与侵害著作权]
第五条[转载媒体]
第六条[编辑和记者]
第七条[新闻材料提供者]
第八条[通讯员]
第九条[其他作者]
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
第十二条[网络用户]
第十三条[媒体侵害人格权及人格利益案件的原告]
第十四条[媒体侵害人格权及人格权益案件的被告]
第十五条[媒体侵权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媒体侵权责任的客体
第十六条[媒体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及利益]
第十七条[名誉权]
第十八条[信用权]
第十九条[隐私权]
第二十条[姓名权]
第二十一条[名称权]
第二十二条[肖像权]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
第三章媒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二十四条[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十五条[媒体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
第二十六条[媒体侵权责任的违法性]
第二十七条[媒体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
第二十八条[媒体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第四章媒体侵权行为类型
第二十九条[报道失实]
第三十条[标题失实]
第三十一条[违反审查义务]
第三十二条[不履行更正道歉义务]
第三十三条[诽谤]
第三十四条[间接诽谤]
第三十五条[侮辱]
第三十六条[毁损信用]
第三十七条[整体判断原则]
第三十八条[新闻批评失当]
第三十九条[文艺批评失当]
第四十条[媒体评论依据缺失或不当]
第四十一条[侵害隐私]
第四十二条[非法使用]
第五章媒体侵权责任案件的抗辩事由
第四十三条[抗辩事由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抗辩事由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抗辩事由成立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公共目的的抗辩事由]
第四十七条[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负责任发表]
第四十八条[公众人物]
第四十九条[批评公权力机关]
第五十条[公正评论]
第五十一条[满足公众知情权]
第五十二条[新闻真实性的抗辩事由]
第五十三条[事实基本真实]
第五十四条[连续报道(动态真实)]
第五十五条[如实报道]
第五十六条[报道、批评对象不特定]
第五十七条[配图与内容无关和配图与内容有关]
第五十八条[因媒体或者作者原因的抗辩事由]
第五十九条[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第六十条[推测事实和传闻]
第六十一条[报道具有新闻性]
第六十二条[转载]
第六十三条[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
第六十四条[权威消息来源]
第六十五条[报道特许发言]
第六十六条[文责自负]
第六十七条[已经更正、道歉]
第六十八条[受害人一方原因的抗辩事由]
第六十九条[受害人承诺]
第七十条[“对号入座”]
第七十一条[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六章网络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三条[其他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
第七十四条[被侵权人的通知]
第七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六条[采取停止服务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范围]
第七十八条[被通知的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权利]
第七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反通知的义务]
第八十条[其他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权利]
第八十一条[通知人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判断标准]
第八十三条[必要措施的界定]
第八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第八十五条[通知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反通知人]
第八十六条[通知人对其他用户反通知起诉]
第八十七条[反通知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通知人]
第八十八条[其他网络用户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八十九条[网络转载]
第八十九之一条[网络用户的被遗忘权]
第九十条[网络虚拟人格]
第七章侵害个人电子信息责任
第九十一条[个人电子信息权的隐私权属性]
第九十二条[侵害个人电子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个人电子信息权的内容]
第九十四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九十五条[非法出售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九十六条[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九十七条[非法泄露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九十八条[非法篡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九十九条[非法毁损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百条[丢失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百零一条[违法发送电子信息侵扰生活安宁]
**百零二条[对泄露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或侵扰他人的个人电子信息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百零三条[侵害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百零四条[侵害个人电子信息的免责事由]
**百零五条[侵害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责任方式]
**百零六条[认定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的特殊性]
第八章侵害著作权责任
**百零七条[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
**百零八条[网络转载的付酬义务]
**百零九条[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条款]
**百一十条[不替代市场原则]
**百一十一条[分工合作与共同侵权]
**百一十二条[教唆、帮助侵权]
**百一十三条[不主动审查原则]
**百一十四条[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
**百一十五条[过错判断]
**百一十六条[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案件中的知道的判断因素]
**百一十七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知道的判断]
**百一十八条[推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被控侵权交易信息公开传播前明知或应知]
**百一十九条[推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被控侵权交易信息公开传播后明知或应知]
**百二十条[推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被控侵权交易信息公开传播后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相应交易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百二十一条[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与注意义务]
**百二十二条[设链转发与著作权侵权]
**百二十三条[搜索引擎与著作权侵权]
**百二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媒体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方式
**百二十五条[媒体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一般原则]
**百二十六条[停止侵害]
**百二十七条[赔礼道歉]
**百二十八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百二十九条[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
**百三十条[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法]
**百三十一条[确定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
**百三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及释义 作者简介
杨立新,山东蓬莱县长山岛(现长岛县)人。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任南方医科大学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兼职教授。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出版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