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内容简介
在民法典中设立“总则”编,以其作为统率债之关系、物权、亲属及继承各编的纲领,是德国人的创造(1896年民法典),学者将其称为“pandectae”(“学说汇纂”、“潘德克吞”)模式的法典编制体例。但也许德国人自己都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这一立法模式居然在30余年后飘洋过海,被一个有着悠久法律传统的东方大国继受。1929年的中国《民法》即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甚至各编的顺序均与后者完全相同。此后,虽经政权更迭、社会变动、经济转型,但德国民法的影响却一直延续下来。在中国大陆,虽然至今尚无民法典,但起草工作早已在进行,就学者完成的建议稿观察,在体例编排上仍然难逃《德国民法典》的窠臼。在中国台湾地区,1929年《民法》几经修改仍在适用,其对德国民法亦步亦趋的态势也没有根本性改变。
德国民法对中国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法典模式的选择,更表现在对概念、制度、法律价值观和思维方法的全盘接受。这才是*可怕的。中国民法研究及课堂教学中随处可见可听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信赖利益、人格、善意、恶意、有因、无因、负担、处分、表见、标的、物等无一不来自德国。我们被迫采用德国的法律思维来处理中国的问题,其难度可想而知。由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共同受到德国民法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说,德国民法成为海峡两岸民法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纽带。可见,文化的输入对一个国家的影响远比商品的进口更为深远,而法律文化的继受则会根本性地改变后进国家的社会生活。
民法总论 目录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发展史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与民法学的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伦理基础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节 权利的本质与民事权利的含义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与竞合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取得、转让与消灭
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七节 民事义务
第八节 民事责任
第五章 自然人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第七节 自然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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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作者简介
苏号朋1970年1月生,山东济宁人。1988年9月至1998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和民商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8月至今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工作,其中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从事合同法研究。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系主任,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民法总论、合同法、房地产法领域的学术研究,教授的课程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和英美私法经典文献研究。
曾经获得的荣誉包括:2003年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教学优秀教师称号。2004年获北京市高校青年教师师德先进个人称号、2005年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