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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论

  2020-06-17 00:00:00  

国际刑法论 内容简介

本书对国际刑法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国际刑法的实施、国际犯罪的构成及分类,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国际犯罪与责任进行了论述和分析。本书作者马呈元教授学识渊博,著有多部国际法著作,对国际刑法的研究造诣颇深。本书对国际刑法学领域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涉及众多条约规定及法院判决,分析比较了学者的不同观点及自己的见解,内容翔实,与同类出版物相比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
  本书分“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国际刑法的实施”、“国际犯罪”和“国际犯罪责任”四篇,对国际刑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论述。按照笔者原定写作计划,“国际刑事合作”应为本书的第五篇,但考虑到除与国际刑事法庭合作的内容之外,旨在打击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合作与国家间一般刑事合作的内容并无本质的区别,加之这一方面的著述颇多,且本书篇幅有限,因此,*后放弃了该篇的写作。对于由此造成的缺憾,笔者深表歉意,并请读者见谅。同时,因本人才识浅陋,能力有限,书中的纰漏及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先学后进及同仁读者不吝赐教。

国际刑法论 目录

**篇 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
**章 导论
一、有没有国际刑法
二、什么是国际刑法
三、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
四、国际刑法的渊源
五、国际刑法的编纂
第二章 国际刑法的性质
一、国际刑法不是国内刑法的组成部分
二、国际刑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三、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第三章 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一、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二、《联合国宪章》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三、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四、国际人道主义法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五、国际强行法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六、对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篇 国际刑法的实施
第四章 国际刑法的直接实施(一)
一、概述
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四、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五、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第五章 国际刑法的直接实施(二)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意义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和管辖权
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机制和案件的可受理性
四、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反对立场
五、《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统一缔约国法律的作用
第六章 国际刑法的间接实施
一、国家刑事管辖权概述
二、属地原则
三、属人原则
四、被动属人原则
五、保护原则
六、普遍原则
七、国家域外管辖权的行使
第三篇 国际犯罪
第七章 国际犯罪概述
一、有没有国际犯罪
二、什么是国际犯罪
三、国际犯罪的构成
四、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
五、国际犯罪的种类
第八章 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罪行
一、侵略罪
二、战争罪
三、危害人类罪
四、灭绝种族罪
第九章 危害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罪行
一、种族隔离罪
二、奴役罪
三、酷刑罪
四、劫持人质罪
五、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
六、侵害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罪
第十章 危害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与公众利益的罪行
一、海盗罪
二、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
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
四、毒品犯罪
五、恐怖主义爆炸罪
六、资助恐怖主义罪
七、腐败犯罪
第四篇 国际犯罪责任
第十一章 个人的国际犯罪与责任
一、个人国际犯罪主体地位的确立
二、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个人国际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原则
四、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个人的豁免权
五、个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排除
第十二章 国家的国际犯罪与责任(一)
一、国家责任制度慨述
二、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的国际犯罪与责任的编纂
三、关于国家的国际犯罪与责任的意见分歧
第十三章 国家的国际犯罪与责任(二)
一、国家作为一个实体是否可能犯罪
二、为什么要在国际法上确立国家的国际犯罪与责任制度
三、现阶段能否建立追究国家国际犯罪责任的制度
四、国家应对国际犯罪承担什么责任
附录一 中国参加的国际刑法条约
附录二 中国签订的双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双边引渡条约
参考文献
后记

国际刑法论 节选

**篇 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
**章 导论
 一、有没有国际刑法
(一)否认国际刑法的观点
今天,虽然国际刑法已被普遍认为是国际法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新的领域,但是,20世纪以来,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否认国际刑法的观点。
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在其所著《国际法》一书(《奥本海国际法》**版)论述国家责任问题时指出:“国际法作为主权国家之间,而非主权国家之上的法律的性质,排除了由于国际违法行为而惩罚国家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从刑事犯罪的角度看待这种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在目前的情况下,国际违法行为唯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提供物质或道义的赔偿。”该书第2版和分别由罗克斯伯格、麦克奈尔修订的第3版和第4版都保留了同样的观点。
社会连带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波利蒂斯在其1927年出版的《国际法的新趋势》一书中指出,只要国际法仍然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就不可能产生通常意义上的刑法制度。威廉姆斯爵士也认为,只要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就不能因为其违法行为而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事实上,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就是这样的,可以公正地讲,惩罚或者企图惩罚国家本身就是一种违反国际秩序的罪行。
曾经主持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的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哈德逊法官在其1944年出版的《国际法庭:过去与未来》一书中指出,历史上,国际法还没有形成可能由国家实施的犯罪的概念。虽然不时有国家自封为国际利益的守护者,并自以为有权对其他国家的行为是否恰当作出评判,但是,这种无论事先还是事后对国家行为的谴责都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使被谴责的行为成为一种普遍接受的国际罪行。只是在*近才正式出现了一种将国内法中的犯罪概念借用于国际法的尝试。但尽管1924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后未能生效)宣布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犯罪,而且:1927年国际联盟大会和1928年第六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也重申了这一点,然而,对于国际犯罪,至今仍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也没有任何一项有效的权威国际法律文件宣布特定行为构成犯罪,或者授权某一国际法庭对国家的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
  ……

国际刑法论 作者简介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学院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1993年至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国际法相关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先后担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外国法律文库)、《国际法》(韩国柳炳华著,上、下册)和《国际人权法教程》(中欧合作项目)的翻译、译审和总译审,并进行过其他英文法学著作的翻译工作。专著《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002年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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