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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20-06-17 00:00:00  

经济法 本书特色

核心课程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刑法总论
刑法分论
民法总论
债权法
物权法
经济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商法学
知识产权法
国际法学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中国法制史
选修课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环境法学
公司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房地产法
证据法
律师与公证
证券法
外国法制史
法律文书学
犯罪侦查学
合同法

 

经济法 节选

nbsp; 序
    中国的改革开放要求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与这样的一个宏伟目标相适应,
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国已经成立了法律
院校600多所,在读大学生数十万人(尚不包括大中专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学
生人数)。应该承认,我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教育质量参差不
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积极推进教学方式改
革,促进法学课程体系的完善,努力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为达成此种目的,法学教育中的课程建设及其
相关的教材编写,在当前法学教育大调整的格局中显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
考虑,我们特组织了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学术骨干编写了这套教材,
各部教材的主编均是福建省高等学校法学院的主要学科带头人。如《国际经
济法》主编廖益新教授、《民法总论》主编蒋月教授、《环境法》主编陈泉生教授、
《宪法学》主编朱福惠教授、《刑法总论》主编陈晓明教授和《法理学》主编宋方
青教授等,他们在本学科领域均有建树,都是得到同行认可并深受学生喜爱的
优秀教师。其他参与教材编写的也都是教学**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都具
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许多人兼通中西法学。由于众多优秀教师参与编写,
使这套教材的质量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编写这套教材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厦门大学是国内
*早开设法科的高校之一,从事法学教育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
以来,法学院在1986年即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授权一
级学科,现设有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法理学、诉讼法学和刑
法学七个博士点,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际法是国家重点学科,民商法、
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是福建省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
法学院适应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
成为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基地。为了推动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
发展,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福建省各主要高校的法学院、系编写了这套教材,
其目的在于整合福建省高校法学教学资源,加强各高校法学教师的联系,总结

教学经验,为福建省乃至全国的法学教育作出更多有益的工作。
    这套教材具有如下几个特色:
    **,依据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吸收我国法学理论界近年来*新
的、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本科教育以培养初级法律人才为直接目
标,必须注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的讲解与传授,而不能一味求新
求奇,更不能以个别专家的学术观点取代理论界已经形成的共识。为了确保
本科教育质量,我们在教材内容的甄选方面,努力做到既注重基本知识、基本
原理和理论共识,在此基础上,吸收理论界近年来*新的、较为成熟的研究成
果。
    第二,依据法律人的思维范式编撰教学内容,寓“德育”于法律知识教育之
中。法学教育的总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之才”。新时代的
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理论功底,而且还应该具有牢固的法
律信仰和优秀的道德品质。法律人所具有的这种独特的信仰和道德,与其独
特的知识背景和思维范式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法律人所特有的人文精神。
如欲培养法律人的道德品质,空洞的道德说教无济于事。唯有依据法律人独
特的思维范式、将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融汇在教学内容当中,学生才能在学习
的过程中逐渐自觉地确立法律信仰,而法律道德的培养才能初具成效。
    第三,依据当代中国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努力建构完善的课程体系
与教学内容体系。要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建构完善的法学课程体系至关重
要。我们根据本科教学的要求,首先将十四门核心课程组织编写相应的教材,
对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作了较为清晰的阐释。除此之外,还组织编
写了房地产法、证券法、公证与律师制度和知识产权法等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
相关的法学教材。希望我们这一套教材能够为本科法学教材体系的发展作出
微薄的贡献。
    由于我们水平有限,丛书中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前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的重
要成果之一,是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内容包括: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建立合理
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内容都是经济法要
研究的对象。可以说《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的法律之一。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已经成长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但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经济法学界尚有争议,经济法理论研究包括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目前有逐步趋同的趋势。我国五次宏观经济调控经验证明,经济
法中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
中的《反垄断法》,将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
    本书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基本经济法律制度为依据,从法学
与经济学结合的新角度,创新建立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导论、宏观经济调
控法、微观规制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几大部分,构建《经济法学》教材的新体
系。本教材重视介绍经济法基本理论和*新学术观点,介绍经济法主要立法
内容,包括*新法规、规章,反映总的经济法概貌和*新经济法立法动态。注
重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
际能力。
    本书是福建省高等法律院校教师集体智慧的结晶。作者来自本省多所高
等法律院校,均具有经济法教学的实际经验,具体的写作分工如下(以撰写章
节先后为序):
    朱崇实:经济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校长,
厦门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法学研究会副会
长,福建省社科联副主席,厦门市社科联主席。本书主编,撰写**章。
    李玲:厦门大学经济法博士生,撰写**章部分内容。

 卢炯星:法学学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法学
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法学
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本书主编,撰写第二、六、八、九、十二章。
    王新红:法学博士,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本书副主编,撰写第三、十六章。
    李英:法学硕士,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撰写第四章。
    李刚: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主任,硕士生导师,撰写第五章。
    丁国民:法学博士,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本书副主编,撰
写第七、十章。
    陈婉玲:法学博士生,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本书副主编,
撰写第十一章。
    游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
员会常务副主任,撰写第十三章。
    汪颜芬:法学硕士,集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撰写第十四章。
    蒋进:法学硕士,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撰写第十五章。
    刘志云: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撰写第十七章。
    肖  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撰写第十八章。
    由于作者学术水平有限,写作时间较仓促,书中难免存在不当之处,诚盼
读者进一步批评指正。*后,我们衷心地感谢所有关心、支持该书写作和出版
的同志和朋友。
    主  编
    2007年8月18日

第五章税收法
**节税法概述
一、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是人民以要求并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法向征税机
  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以供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之需的一种
  活动。
    税收的特征可以分为本质特征和形式特征两方面。税收的形式特征包
括:(1)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单方强制纳税人缴纳,不问
纳税人主观上是否愿意纳税;(2)固定性,或称确定性,是指国家征税必须、也
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且只能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征税对象、税率等课税要素
予以征收;(3)无偿性,也称为无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国家征收税款并不以向纳
税人支付任何对价为前提,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也得不到国家所给予的直接的
补偿。
    税收的本质特征则在于税收的起源,即国家征税是以人民同意纳税为前
提,国家课税权来源于纳税人权利,其*终目的在于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
要;可以将之概括为自愿性、权利来源性和公共目的性。因此,从税收本质特
征的角度出发,可以对税收的形式三特征加以进一步的阐释。首先,虽然税收
是基于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的强制力无偿征收的,但国家权力的*终来源
是人民的权利,而法律只不过是人民的意志通过其代表——代议机构上升到
国家意志的反映而已。其次,人民纳税的*终目的是使国家能够提供公共服
务、满足自己的公共需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民在宪法中同意国家向自己
征税是自愿的——对强制性特征的理解;人民为了确保合理有序纳税,并且其
相互之间所负担的税负具有公平性,需要明确纳税的基本要素——对固定性
特征的理解。再次,人民通过纳税具有了要求并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五章税收法
**节税法概述
一、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是人民以要求并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法向征税机
  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以供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之需的一种
  活动。
    税收的特征可以分为本质特征和形式特征两方面。税收的形式特征包
括:(1)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单方强制纳税人缴纳,不问
纳税人主观上是否愿意纳税;(2)固定性,或称确定性,是指国家征税必须、也
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且只能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征税对象、税率等课税要素
予以征收;(3)无偿性,也称为无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国家征收税款并不以向纳
税人支付任何对价为前提,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也得不到国家所给予的直接的
补偿。
    税收的本质特征则在于税收的起源,即国家征税是以人民同意纳税为前
提,国家课税权来源于纳税人权利,其*终目的在于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
要;可以将之概括为自愿性、权利来源性和公共目的性。因此,从税收本质特
征的角度出发,可以对税收的形式三特征加以进一步的阐释。首先,虽然税收
是基于国家的政治权力和法律的强制力无偿征收的,但国家权力的*终来源
是人民的权利,而法律只不过是人民的意志通过其代表——代议机构上升到
国家意志的反映而已。其次,人民纳税的*终目的是使国家能够提供公共服
务、满足自己的公共需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民在宪法中同意国家向自己
征税是自愿的——对强制性特征的理解;人民为了确保合理有序纳税,并且其
相互之间所负担的税负具有公平性,需要明确纳税的基本要素——对固定性
特征的理解。再次,人民通过纳税具有了要求并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

包括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契税、遗产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和烟叶税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已于2006年2月17日起被
废止;遗产税一直未予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费改税”改革的产物之一,于2001
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烟叶税是由于农业特产税被取消而专门针对烟叶于
2006年4月开征的税种;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废止了
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4.从量税与从价税
  这种划分以计税标准为依据。凡是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
重量和容量等为标准,规定固定税额的税为从量税,也称单位税或“从量计
征”,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凡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按规定税率计
算税额的税为从价税,也称“从价计征”,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5.价内税与价外税
  这种划分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即税款是否包含在价格之内为标准。凡
税款包含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的税为价内税,如消费税和营业税。凡税款
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为价外税,如增值税。
    二、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过程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方当事人
之间产生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一般被认为属于经济法的宏观
调控法分支,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学科,具有较为明显的公法性质。但在
现代社会的发展中,税法逐渐具有了公、私混合法的特性,不仅其与民商法之
间的密切联系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在学科内容方面也更加注重与其他法学学
科之间的联系。
    税法体系是指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相互有机联系所构成的统一整
体。税法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由
各个税种法所构成,是一国税法体系的主体部分。税收程序法则主要包括税
收的征收管理、税收处罚和税收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税收实体法是按照“一税一法”的原则构建的,即一个税种相
对应于一部税法。根据前述税收种类划分的第三种方式,税收实体法亦可分
为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三大类,各类中所包含的各个税种法与上述
分类中的各个税种也是对应的。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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