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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

  2020-06-17 00:00:00  

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 本书特色

正当性概念是法哲学的“绝对理念”,以正当性概念为核心,可形成对法哲学史及法哲学主要问题的贯通性理解。从统一性的方面理解西方法哲学史上两大学派的关系,构成了本书*基本的观点。为此,本书在对正当性概念进行必要的梳理和辨析的基础上,从休谟问题出发,阐发了康德哲学对理解两大法学派关系的重要意义,说明了正当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揭示了两大法学派基本观点与守法义务理论的内在联系,提出了“分离命题Ⅱ”,并将其理解为法律实证主义经典的“分离命题”的扩展和应用。

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 目录

导论 问题、意义和方法1 一、问题2 二、正当性的法哲学意义22 三、思路与方法37**章 正当性概念考辨43 一、正当性及其相关概念45 二、正当性概念的主题和类型63 三、正当性概念的性质、结构和功能67 四、法治正当性成为“问题”的条件69第二章 正当性问题的由来78 一、传统自然法的基本观念78 二、休谟问题及其意义91 三、休谟问题与法的正当性114第三章 正当性的理性基础125 一、康德法哲学的基础——批判哲学126 二、道德、自由与纯粹理性138 三、康德哲学与正当性观念的转变150第四章 从正当性到有效性158 一、重心的位移与“分离命题”158 二、法的效力、承认规则与社会事实命题169 三、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意识178第五章 正当性与守法义务196 一、守法义务的肯定论及其困境197 二、守法义务理论的复杂化212 三、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与“分离命题”的扩展221结语 本书的“逻辑地图”及其解释227参考文献232后记243

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 节选

正当性概念是法哲学的“绝对理念”,以正当性概念为核心,可形成对法哲学史及法哲学主要问题的贯通性理解。本书通过观念史的考察和研究,阐明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当性观念不仅经历了从古代自然法到近代理性法、道德法的转变,而且法律实证主义的合法性、有效性观念也是正当性观念发展的结果。法律实证主义以特殊的方式理解和处理了正当性观念,它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与其说是本体论上的对立,不如说是认识论、方法论上的发展、补充和超越。以康德为代表的哲理法学派的思想对理解近代以来法哲学的发展,特别是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具有关键的意义。法律的正当性与守法义务、法律权威是具有密切逻辑关联的法哲学三大课题。两大法学派的不同的观点必须在各自的理论系统加以解释,而不宜简单、直接、孤立地把“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对立起来。法律实证主义通过“分离命题”及其扩展应用,完成了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使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虽然表面采用不同的观点、方法,却共同维护和支撑着正义、自由和法治。

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 作者简介

刘杨,1965年生于沈阳。曾为编辑,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法理学、法律思想史的教学、研究工作。先后毕业于吉林大学哲学系、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哲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学位。在《哲学动态》、《法制与社会发展》、《法理学论丛》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2005年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做访问学者。2007年博士论文《法治的哲学之维——正当性观念的转变》被评为吉林大学优秀博士论文。

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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