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绪论、总论、起诉与立案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秩序的保障、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学 目录
**编 绪论**章 行政诉讼法学的学科地位**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学科地位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相邻关系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五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功能第六节 行政诉讼法学的体系结构第二章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的地位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效力与意义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节 罗马-日耳曼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第三节 原苏联和东欧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第四节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第四章 行政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节 行政诉讼价值第二节 行政诉讼目的第三节 行政诉讼模式第五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第四节 行政诉法律关系的意义第二编 总论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节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制度第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素第三节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第四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非诉讼行政案件第八章 行政诉讼管辖**节 管辖概述第二节 级别管辖第三节 地域管辖第四节 裁定管辖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与处理第九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第三节 行政诉讼原告第四节 行政诉讼被告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第六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七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第十章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调取、保全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质证第七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节 财产保全第二节 先予执行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期间、送达和费用**节 行政诉讼的期间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送达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费用第三编 起诉与立案程序第十三章 行政案件的起诉程序**节 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第二节 起诉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关系第三节 起诉的法定条件第四节 起诉的程序要求第五节 起诉的法律效力第十四章 行政案件的立案程序**节 行政案件立案程序概述第二节 对起诉的审查第三节 对起诉审查后的处理第四节 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起诉的审查与处理第五节 立案的法律后果第四编 审判程序第十五章 行政案件审判概述**节 行政案件审判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准绳第四节 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第十六章 行政案件的**审程序**节 行政案件**审程序的任务与作用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四节 对开庭审理中的特殊情况处理第五节 行政案件的**审判决第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第二审程序**节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第二节 引起第二审程序的法定原因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判决裁定第十八章 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节 审判监督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第二节 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第四节 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第五节 审判监督案件再审的审判程序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及其诉讼**节 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及责任构成要件第三节 行政赔偿范围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第六节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七节 行政赔偿诉讼第五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程序**节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程序概述第二节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主要运行阶段环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措施及其适用程序第五节 执行和解、暂缓执行、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第六节 执行结案、执行救济与执行监督第二十一章非讼行政强制执行**节 非讼行政强制执行概述第二节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强制执行第三节 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第六编 涉外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 涉外行政诉讼**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期间与送达第七编 行政诉讼秩序的保障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节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概述第二节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种类第三节 各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及其适用程序第八编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行政诉讼第二十四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常见行政诉讼类别第五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的程序……参考文献及主要书目索引后记
行政诉讼法学 节选
《行政诉讼法学》内容包括:绪论、总论、起诉与立案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秩序的保障、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行政诉讼、参考文献及主要书目索引、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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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一)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的强制手段达到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间接强制执行分执行罚和代履行两种。1.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给付金钱的义务,从而达到促使相对人主动履行的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罚的方式主要有加处罚款、滞纳金等。2.代履行。代履行又称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并能达到同一目的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自行或者交由他人代为履行并向行政相对人收取履行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代履行避免了执行机关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从而缓解了行政相对人对执行的抗拒心理,只要行政相对人在代履行过程中不妨碍执行的实施,就可以达到执行的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履行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二)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施以人身或财产强制力,以达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直接强制的对象不同,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前者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予以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等;后者如物价检查机构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相对人拒缴非法所得或者拒缴罚款的,按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等。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依法有权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1.书面告诫。进行书面告诫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阶段,也是先说服教育后强制执行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告诫应为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明确的相对人自行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强制执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过书面告诫,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再实施强制执行。2.陈述和申辩。行政相对人收到书面告诫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书面告诫,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送达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