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软件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 > 正文 返回 打印

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第4辑

  2020-06-17 00:00:00  

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第4辑 本书特色

《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第4辑)。

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第4辑 目录

虚假宣传案例1:旭东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铭海高精密工具(深圳)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2:永久公司与永久麟龙公司、新天地摩托车中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3: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4:懋华中心、懋华中心新科研究所与新拓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豪斯公司与矿宝公司、李春艳、韩新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6:恒荣公司与方齐新、荣泰机泵厂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虚假宣传、损害商誉案例7:广州蓝鸽公司与哈尔滨卓越公司、北京卓越公司虚假宣传、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8: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9:安科生物公司与金赛药业公司虚假宣传、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损害商誉案例10:福沁公司与绣巢公司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1:金蝶软件公司与用友软件公司、国际金融报社侵犯名誉权、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2:率捷公司与贝茨公司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3:大北农公司与通威公司、通威南昌分公司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4:上海爱惠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爱惠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5:康证公司与中福瑞达公司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6:盟群公司与八吕公司、张端宝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7:博华公司、欧洲博闻公司与中食添协会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8:豪龙厂与七星厂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19: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例20:韩信株式会社与巨星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21:联合利华公司与丁国保、沈永兴、杨允静、沙家浜镇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22:恒信印刷与恒信商场、联通黄页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23:中国药科大学与福瑞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24:巴犀烧烤公司与新美景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25:山东起重机厂与山起重工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26: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豪爵公司、溢洋电动车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27:上海美雅延中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良虹印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28:苏富比拍卖行与四川苏富比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冒用标志案例29:丰越经营部、何峰与桑乐经营部冒用标志、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其他案例30:和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和成洁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31:伟雄集团、高明正野实业公司、广东正野公司与顺德正野电器公司、顺德光大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32:国美公司与本日公司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纠纷案案例33: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伯特利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34:张俭经营部与胡爱和、胡艾萍(胡爱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35:宁波埃美柯公司与上海埃美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36:天水二一三厂、天健公司与康际公司、乐清二一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37:上海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与上海狮头染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38:上海良机公司与合肥良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39:无锡远超公司与许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40:英陶洁具公司与英陶陶瓷公司企业名称权纠纷案后记

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第4辑 节选

《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是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卷。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第4辑 相关资料

本案中也未诉及携程公司的经营行为给黄金假日公司造成直接的损害或经济损失,因此黄金假日公司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是为了证明携程公司是否从事了非法经营活动,包括利用其他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公司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法性的监督与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诉称携程公司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节,一审法院不予审查。此外,黄金假日公司又称,携程公司的非法经营与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消费者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范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由其他法律关系调整,因此黄金假日公司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为由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亦不作审查。综上所述,黄金假日公司以携程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和进行虚假宣传为由诉称携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黄金假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黄金假日公司负担。上诉理由判决后,黄金假日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进行的虚假宣传主要集中在:被上诉人自称是“携程旅行服务公司”“携程旅行网”“中国旅游知名品牌”“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等方面,而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采取回避态度或进行错误认定;(二)被上诉人不仅在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方面,还在旅游和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等方面与上诉人存在非法竞争关系,其没有经营“预订酒店、机票及度假产品等旅游相关服务”的资格,却实际从事这些业务,而一审判决回避了这两方面的事实。一审判决不对被上诉人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任何司法审查,却认定:“黄金假日。公司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携程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第4辑

http://book.00-edu.com/tushu/sh1/202006/2572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