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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审民事判决之制作及改进

  2020-06-17 00:00:00  

第三审民事判决之制作及改进 内容简介

著者自任职于“*高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缘在司法官训练所、台大、政大、东吴、辅仁、中国文化等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一九五六迄今),以“*高法院”民庭代表资格,参与民法总则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训练所聘为民法物权讲座(一九六四一一九七九)。对此三门法学,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惟两岸法制不同,文字表达方式,亦有出入。读者如能备有台湾版之六法全书(各种法律条文)及法学辞典,则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迹,曾经同班同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谢怀拭先生于一九九九年以寿辰贺辞方式简介(附后),请读者参阅,不赘。

第三审民事判决之制作及改进 目录

序言
壹 目前第三审判决之模式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二一三号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二九六号”
 例三 2005年台上字第四八三号
贰 前述模式合否法律规定
叁 不必记载“事实”
肆 “理由”应记载“原判决确定之事实”
伍 第二审判决书应载明经“确定之事实”
陆 无记载当事人起诉主张及抗辩事实之必要
柒 判决“理由”得引用原判决
捌 原审笔录有记载,上诉理由未指摘遗漏,第三审法院应不得“斟酌该漏未认定之事实而为判决”
玖 以未表明上诉理由而驳回上诉之裁定,不应兼论其上诉为无理由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十四号裁定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六十五号裁定

第三审民事判决之制作及改进 节选

《第三审民事判决之制作及改进》,本书作者对第三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由于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提倡要搞第三审制度,所以该书对我国也不无参考价值。

第三审民事判决之制作及改进 作者简介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广西蒙山县人,著名法学家,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台湾政治大学的前身)法律系,师从梅仲协先生。先后任台湾地区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四届大法官,历时9年,于1985年退职。曾在司法官训练所、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任教。姚先生担任法官38年,从事法学研究已逾72年。至今,虽已年过九旬,仍继续在东吴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授课之外仍潜心于民法总则和民法物权的研究,笔耕不辍。

第三审民事判决之制作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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