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 本书特色
肇端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引发诸多金融机构申请破产或者被政府接管,造成各国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各国政府及立法者不得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进行重新思考,也不得不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问题进行重新思考。本书是关于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全面、系统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概述、金融机构破产标准、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金融机构破产重整、金融机构破产中的管理人、金融机构破产财产及其分配以及金融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等问题。
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 目录
前言**章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概述 **节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模式 一、一元立法模式与二元立法模式之比较 二、司法型破产与监管型破产 三、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模式选择 第二节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目标与基本价值 一、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目标 二、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节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低成本原则 二、稳定原则 三、适当干预原则第二章 金融机构破产标准 **节 金融机构破产标准基本理论 一、学术用语的混乱与厘定 二、破产标准的一般原理 三、我国现行破产立案标准的反思 第二节 一般破产标准对金融机构破产的适用 一、金融机构破产标准选择的特殊性分析 二、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标准 第三节 金融机构破产标准的确定原则 一、折中的列举主义原则 二、社会本位原则 三、成本效益原则 四、损失和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第四节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标准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 一、破产标准的本质探寻 二、财务危机事实理论对支付不能破产标准理论的突破 三、财务危机事实理论对破产法的贡献 四、金融机构破产标准的制度完善第三章 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 **节 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概述 一、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概念界定 二、破产前置程序与破产重整程序的异同 三、设立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的必要性 第二节 美国及我国澳门、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之比较 一、美国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分析 二、澳门地区破产前置程序分析 三、台湾地区破产前置程序分析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的实践 一、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的构建 一、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前置程序法” 二、完善破产前置程序的适用条件 三、确定破产前置程序申请人的范围 四、确立破产前置程序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第四章 金融机构破产重整 **节 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意义 一、破产重整的界定 二、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积极意义 三、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与行政处置措施之比较 第二节 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特殊性 一、重整原因具有特殊性——监管性标准在破产原因中的确立 二、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重整程序申请人具有特别要求 四、重整管理人具有特殊性 五、债权人参与方式有别于普通企业重整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适用重整制度的原则与制度架构 一、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适用重整制度的原则 二、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制度架构 第四节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程序设计 一、重整程序的启动 二、重整计划的制订 三、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执行 四、重整程序的终结第五章 金融机构破产中的管理人 **节 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概述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界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探讨 三、现行破产法的制度创新:从清算组到管理人制度的变化 四、金融机构破产对管理人的特殊要求 第二节 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任职资格与报酬 一、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二、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三、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三节 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一般职责 二、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特殊职责 第四节 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一、人民法院的监督 二、债权人的监督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行业协会的监督第六章 金融机构破产财产及其分配 **节 金融机构破产财产及其范围 一、破产财产 二、金融机构破产财产的特殊性 三、金融机构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节 金融机构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商业银行破产时存款债权的受偿顺序 二、保险公司破产时保险金债权的受偿顺序 三、我国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并没有针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特殊规定 四、《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第七章 金融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 **节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与监管模式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者——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条件、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 第二节 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保障基金的宗旨和用途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三、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者——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四、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五、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存款保险基金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二、存款保险基金的功能与用途 三、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模式 四、存款保险基金的承保范围 五、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 六、存款保险费率及保险限额
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汪世虎,1964年生,安徽太湖人,西南政法大学法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1985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即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9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该校民商法学专业,1992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1994年晋升为讲师,1998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3年晋升为教授。2005年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长、商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审稿专家,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现代法学》《法学》《河北法学》等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3部,合作出版专著6部、译著1部、大型工具书3部、教材10多部。作为负责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部级项目3项。作为主研人员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