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与适用全书 目录
前言 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刑法的制定与修订 三、刑法的解释及其效力 四、刑法的罪名与追诉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刑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 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 十 四 条【故意犯罪】 第 十 五 条【过失犯罪】 第 十 六 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 十 七 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 十 八 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 第 十 九 条【残疾人犯罪】 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 三 十 条【单位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事处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守则】 第 四 十 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折算】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折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限制】 第 五 十 条【死缓变更与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债务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前数罪并罚】 第 七 十 条【判后漏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后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守则】 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 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守则】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无限追诉期限】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适用范围】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外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 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 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 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一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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