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一张实用主义思路的立法路线图 本书特色
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但由于《立法法》及其修订草案均未正面回应“批发”改“零售”的民法典立法模式,立法机关仍然缺乏合宪地通过“民法典”的立法方案设计。
回顾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过程,长期不编纂民法典而采取“零售”方式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策略已经导致了多次“违宪风波”。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明显超越了《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的“部分补充和修改”的立法权限。 2005年,《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合宪性”讨论,造成了立法局面的极端被动。 2007年,《物权法》通过之后,第166条和第167条规定的“需役地/供役地……转让部分”的规则又面临合宪性解释的困境。 2009年,《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通过,又面临了立法程序违宪的质疑。 如果未来要起草《人格权法》,由于涉及诸多人权话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也可能面临违宪风险。
本书在回顾了上述“违宪风波”之后,将从立法依据的合宪性、立法程序的合宪性、立法精神的合宪性、法律修改的合宪性和法律解释的合宪性等方面展开论述,明确阐述作者提出的编纂民法典“实用主义思路”,力求勾勒出未来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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