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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研究

  2020-06-17 00:00:00  

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认为,采取国家环境义务的视角和进路,有助于强化国家公权力的义务本质,通过义务和责任来制约权力,让权力回归义务本质,从而让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制度之互补与良性发展。走向国家义务时代,意味着走向正当性国家时代;走向国家义务时代,意味着真正走向国家理性时代;走向理性时代,意味着真正走向有序生活时代;走向理性时代,意味着真正走向民主、法治生活时代;走向理性时代,意味着真正走向人的幸福、自由生活时代。

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研究 目录

引言 **章国家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节问题的缘起:现有公民环境权研究和实践的困境及出路 一、公民环境权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困境 二、公民环境权益保障的反向应对出路:国家环境义务论 第二节为何国家义务是公民环境权益保障的有效进路 一、我国立法对公众环境权益的确认与保护 二、“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分析框架的理论贡献 三、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与公民环境权益之间的辩证关系 第三节国家环境义务与公民环境权益的理论同质性解释 一、国家环境义务源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 二、国家负有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公共信托义务三、“福利国家”旨在促进和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四、国家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源于环境问题的公共性五、国家环境义务具有深厚的中国法文化传统 本章小结 第二章“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基本理论及其构成 **节“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及其构造 一、国家和义务的基本内涵 二、国家义务的基本构造 第二节“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之内涵分析 一、“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的一般含义 二、“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的类型化展开:功能的视角 第三节公民环境权益的国家义务之保障模式及识别 一、公民环境权益的国家义务之保障模式 二、“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规范之识别 本章小结 第三章“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之规范功能**节“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对环境立法的规范功能 一、“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规范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规范环境立法的主要内容 三、“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规范环境立法的作用第二节“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对环境行政的规范功能 一、“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规范环境行政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规范环境行政的主要内容 三、“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规范环境行政的作用第三节“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对环境司法的规范功能 一、“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规范环境司法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规范环境司法的内容三、“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规范环境司法的作用本章小结 第四章“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之履行与保障 **节“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之扩张、冲突及化解 一、冲突的实质原因 二、克服之道:公权力的相互协调、合作与控制 第二节“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的可诉性及其限度 一、“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的可诉性及其内在法理二、“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之可诉性的程度与限度第三节国家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责任及救济 一、国家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责任 二、国家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司法救济:不作为诉讼 本章小结 第五章走向“国家义务”时代的环境法 **节“国家环境义务”对环境法治的推进一、“国家环境义务”对环境法治发展及完善的意义 二、“激活”宪法:通过宪法解释来保障公民环境权益 第二节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与社会义务之衡平 一、国家并非环境保护的唯一义务主体 二、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与社会义务之互补与衡平 本章小结 结语 后记

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研究 作者简介

陈真亮,男,1983年出生,浙江三门人,现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2013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12年和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德国亥姆霍兹环境研究中心访问学者,2014年至2015年挂职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目前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代表性论文有《论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等,代表性著作有《环境法学》(副主编)、《环境政策学》(副主编)。

环境保护的国家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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