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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2020-06-17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本书特色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1土地可以买卖吗?
  2农民房屋可以买卖吗?宅基地和房屋是否属于同一概念?
  3何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4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
  5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6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否改变土地用途?
  7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应遵守什么规定?
 第五条【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8国土资源部在土地管理方面主要有哪些职能?
 第六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9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第七条【奖励措施】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
  10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1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存在争议、归属不明时,怎么办?
  12农民可不可以买卖其自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13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
  14带地入社土地的权属性质如何确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
  15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16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17法律对各类土地使用权有无期限的限制?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18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由乡(镇)政府经营管理?
  19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20土地登记应遵循怎样的具体程序?
  21当事人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去不去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
  22在有关土地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应以*初作出土地登记的原行政机关还是变更后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登记】
  23哪些情形下必须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分别需要持有哪些材料?
  24甲公司将其全资拥有的独资企业转让给乙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的效力】
  25土地登记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26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法律提供了哪些救济途径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7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哪些主体承包经营?
  28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合同的发包方?
  29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依法应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0农村土地的承包方依法应当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1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可否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
  32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了五年果园承包合同,该合同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且经过公证,若发包方单方终止合同,将果园发包他人,承包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3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34哪些案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35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36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否不经行政处理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7何谓人民政府的“处理”,其性质是什么?
  38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39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4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41各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遵循什么要求?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42关于不同层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有何规定?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编制要求】
  43什么是土地利用区?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44哪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国务院的审批权限范围?
  45哪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范围?
  46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也可以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级审批制?
  4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何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48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有哪些?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49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第二十八条【土地分等评级】
  50评定的土地等级结果是否是一成不变的?
  51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如何确定?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52对于土地统计违法行为将如何处罚?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 地 保 护
 第三十一条【耕地占用补偿】
  53开垦耕地的具体责任人应当如何确定?
  54依法占用耕地用于农业建设的单位,是否也要适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55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补偿?
  56在哪些情形下,占地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十二条【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7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58如何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59基本农田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占用或被征用?
  60法律规定在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特殊情况下,基本农田被占用后必须采用哪些措施予以补救?
 第三十五条【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节约使用土地】
  61法律上是否一律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
  62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等毁坏种植条件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开发未利用土地】
  63法律对开发未利用土地作了哪些要求?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土地】
  64对于开垦未利用的土地,法律做了哪些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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