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 本书特色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破产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改变了传统的破产法以债权债务清理为中心的模式,向以企业拯救、重建为核心,并进行债务清理的双轨制模式演化。尽管如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中仍具有重要的地位。破产重整制度要实现维持企业延续,通过再建保持发展,促进经济繁荣的特殊优势,难以脱离众多债权人的支持。只有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新投资人之间建立起利益与共关系,才能共同致力于拯救企业的目的。李震东编著的这本《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分为五章,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致力于我国破产重整中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章论述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地位。债权人作为重整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极,其利益应当得到衡平保护。债权人保护的基本要求是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获得的清偿不得低于从债务人破产清算中获得的清偿。与此同时,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在破产重整中,同样应当受到重视。
第二章阐述了破产重整制度中债权人的权利及其合理限制。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应享有必要的权利,同时也要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关于债权人申请重整权的规制,不应仅简单地赋予债权人申请权,还应当从有权申请的债权人的性质、数量、主观意图、申请的时间等方面加以规定与完善。清算与重整程序的转换应存在双向机制,我国应赋予债权人程序转换的申请权。在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如果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作出不同调整的,由管理人划分相应的表决组,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组织各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现行“自动停止”制度不能有效地对债权人的“清偿竞赛”进行制约,当对债务人重整的申请递交法院时起,“自动停止”制度就应当发生法律效力;在规定限制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同时,也应规定对担保债权人给予必要的保护,以债权人在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不受损害为限;在特殊的情况下,也要避免因“自动停止”制度对更高的利益产生损害。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受到限制;应允许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同时,要为新融资的债权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三章探讨了破产管理人运营机制。破产管理人作为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法定机构,其享有包括经营权与聘任权、破产重整人事权、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权等权利。同时,其应当坚守注意义务与诚信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破产管理人基于其专业技能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发现困境企业确实没有重整的希望或者根本不能适用破产重整程序时,应赋予其申请程序转换的权利;在紧急状态下,法律赋予破产管理人就重整事务向第三人进行委托的权利能够保证破产重整活动的高效进行与开展;同时,也应对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作出合理的限制;当债务人不能再进行自行管理的情况下,应及时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模式。
第四章研究了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规制问题。关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进行规制,以合理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问题,首先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权进行规范。同时,只有在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行使自行管理权时,债务人应当合理地对财产进行使用和处分。当债务人不适合继续担任重整经营人职务时,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更换。债务人负责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为平衡各方利益,实现重整价值目标,应采取协商机制,允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草案的制定中,以确保其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应符合公正性和可行性这两个标准,应具备的内容也应当进一步明细化。现行法律没有对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问题作出规定,但实务案例已经表明对此规制的迫切性。重整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并不仅仅只有“削减”的途径,还包括限制出资人分配利润的权利、限制出资人申购增发股份的权利、要求出资人增加注册资本或承担更多的义务等方式。
第五章探讨了重整程序中的司法保障机制。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司法干预,是对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应然选择。法院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从整体性及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予以考虑的,是一种符合重整价值的平衡保护。法院在行使程序主导权时,应掌握善意标准和重整前景标准,建立审查辅助机制。关于法院的重整事务决定权,包括管理人的选任与更换权、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权、对债权人会议的干预权等。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有权行使司法干预权限制债权人会议的私人自治,但也设立了允许债权人复议的制度,立法充分考虑到了破产重整效率、债权人利益保护和限制的微妙平衡。
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 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地位、债权人的权利与限制、利益衡平的管理人动作机制、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合理规划、积极的司法动作机制。
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 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章 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地位
**节 债权人利益的衡平保护:历史的回归
一、美国立法的变迁
二、欧洲国家立法的特征
三、亚洲代表性立法的考察
四、经济变迁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范式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优势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固有价值
二、破产重整与民商法其他制度的比较优势
三、三位一体的综合比较优势
第三节 债权人利益衡平保护的意涵
一、利益博弈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则
小结
第二章 债权人的权利与限制
**节 债权人重整申请权
一、我国债权人申请权的现状与问题:以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二、比较法上的解决思路
三、完善我国债权人申请权的基本构想
第二节 债权人重整程序转换权
一、程序转换的范围与债权人程序转换权
二、决定程序转换的基本因素
三、完善我国程序转换权的思路
第三节 债权人表决与受偿机制
一、分组表决与债权分类
二、各类债权的受偿顺位
三、司法实践疑难问题产生的思考
第四节 债权人权利限制:自动停止制度
一、我国自动停止制度现状与瑕疵
二、域外立法的经验借鉴
三、完善我国自动停止制度的路径
第五节 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债权人应成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
二、对新融资债权人的特别保障
小结
第三章 利益衡平的管理人运作机制
**节 利益兼顾的管理人运作要素
一、管理人基本品格的要求
二、合理的管理人产生与更换制度
三、利益与共的继续营业机制
第二节 债权人视角下的管理人权利
一、经营权与聘任权
二、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三、监督权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权
五、撤销权与追回权
六、特别追回权
七、补缴出资请求权
八、重整人事权
九、融资的权利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的管理人义务
一、注意义务与诚信义务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管理人义务违反之后果
第四节 利益相关的管理人制度完善
一、授予管理人重整程序转换的建议权
二、授予管理人在紧急状态下的委托权
三、规范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四、有条件授予管理人取代债务人的权利
小结
第四章 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合理规制
**节 自行管理之必要规制
一、自行管理权的取得
二、自行管理的条件
三、财产的合理使用与处分
四、自行管理的撤销
第二节 制定完善重整计划草案之要求
一、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协商机制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原则及其细化
第三节 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制度之构建
一、立法缺失及司法困惑
二、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比较法范例
三、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制度优势
四、我国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制度的建构思路
第四节 出资人与高管权利限制与调整
一、出资人权益的限制
二、出资人组表决机制的完善
三、高管转让股权的条件
小结
第五章 积极的司法运作机制
**节 司法干预的利弊剖析
一、司法干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可能性
二、司法干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双重性
三、司法干预原则的正当性
第二节 积极的中立协调者与裁判者
一、程序主导权
二、重整事务的决定权
三、监督权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李震东,广东省清远市人。法学博士。参加工作至今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先后发表论文十余篇,并参编民商事审判专著三本。主要研究方向为破产审判理论及实务研究,曾参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的审理,并先后参与了广东法院系统审理的多家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大型民企的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现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二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