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涵括三个基本要素:(1)在主体职能方面,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而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为辅佐;(2)在治理手段方面,是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方式,以市场调控为次要方式;对于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政府采取区别对待,选择性支持和选择性限制相结合的方针;(3)在法律规制方面,是以行政法规、规章等为主组成社会治理法律体系,而以私法和社会法等法律为补充;行政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之功能发挥将愈加得到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