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虽以“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关系”为命题,但并非仅研究两者间的静态关系,而是旨在将“国内法”作为一种参照物,通过研究国际商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以一种比较方法来反推“国际商法”这种多元法律体系的自身性质。只有在弄清国际商法的根本属性后,才有可能真正预测其未来发展的进路并确认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定位问题。本书的基本结论是:不能将国际公法的发展原理简单地套用于国际商法领域。国际商法虽有国际法之属性与功能,但在其多元的成分构成中能发挥作用的“核心功能区”并不是习惯和惯例。主权国家和国家法应该也必须成为国际商法向前发展的根本驱动力。
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研究 目录
绪论一、研究动机: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进路问题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三、研究意义四、研究方法五、几个需要特别澄清的概念**章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关系发展的历史回顾**节国际商法与商人社会一、国际商法的“商人社会”特性分析二、 国际商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第二节国际商法发展的历史维度探究一、启蒙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商人社会与国际商法二、发展与辉煌时期:中世纪时期的商人社会与国际商法三、全面的衰退:被纳入民族国家法律的阶段第三节对国际商法与国内法相互作用的历史总结一、商人社会组织性与对规则的需求二、 商人群体和国家力量的此消彼长影响了国际商法的存在形貌三、 国家制定法才是推动国际商法向前发展的核心动力第四节自治性和国家性——探寻商法发展的双螺旋遗传密码第二章国际商法和国内法的分离**节国际商法与主权国家国内立法分离必然性分析一、 国家主权的概念与国家主权立法二、单纯依赖国内法对国际商事交往的阻碍作用三、通过冲突法规则指引国内法解决商事法律争议的弊端四、小结第二节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分离的路径与基本原理一、 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分离问题概述二、 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法分离的情况与机理三、 国际商业惯例与国内法分离形貌与原理四、 法律重述与国内法律分离的原理五、 一般法律原则与国内法律分离的原理六、 小结第三节 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分离的有限性一、国际商法本身的功能不足二、国家对国际商法脱离国内法的保留三、 小结第四节本章结论第三章国际商法对国内法的超越**节国际商事条约在国内的优先适用问题研究一、国际商事条约在国内优先适用的基本逻辑前提二、 国际商事条约超越国内法而被优先适用的法理依据三、 国际商事公约超越国内法适用的具体表现四、 小结第二节国际商事惯例在国内优先适用问题研究一、国际商事惯例的分类及效力层次二、国际商事惯例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的法理依据三、国际商事惯例优先于国内法适用之具体问题探究四、小结第三节国际商事法律重述优先于国内法适用问题研究一、《通则》作为合同准据法直接优先于国内法来进行适用二、《通则》在司法过程中对国内法发挥之续造功能三、小结第四节本章结论第四章国际商法对国内法的渗透**节国际商事公约对国内法的渗透现象一、国际商事条约对主权国家国内民商事立法的影响二、国际商事公约超“适用范围”适用三、小结第二节国际商事惯例对国内法的渗透一、对国际商事惯例的特质分析二、国内法对国际商事惯例准用三、国内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四、国内法对技术性国际商事惯例的直接吸收五、小结第三节国际商事法律重述对国内法的渗透一、 法律重述对国内法渗透的效力特性二、 法律重述对国内法渗透的路径第四节本章结论第五章对国际商法理论的反思与未来展望**节对国际商法自治统一理论思想源头的探析与批判一、 对施米托夫商事混合统一规则理论的分析反思二、 对戈德曼“原教旨”商人法理论的批评三、 商人法“浪漫情怀”的真实本质第二节国际商法的自治路径能自发地实现商法的统一吗一、 国际商法的自治性法律渊源的缺陷二、 国际商法立法性渊源对自治性的排斥三、 自治性国际商法发挥作用的有限空间四、小结第三节对构建多元的国际商事统一法的路径构想一、 国际商事公约是构建统一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路径二、 强化自治性国际商事规则的辅助性地位三、 小结第四节本章结论结语双生子“以扫”与“雅各”——长子名分之争主要参考文献致谢
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宋阳,1981年生于天津市。先后求学于兰州大学、南开大学。博士阶段师从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先生。入选河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现为河北大学副教授。主要学术成果:作为副主编编写《经济法》教材,该书入选面向十二五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在《法学杂志》、《知识产权》、《河北法学》等CSSCI来源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获南开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基金资助、教育部颁发的“国家奖学金”等荣誉称号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