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本书特色
对于本法的宣传,条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内容简介
本法即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亮点如下:(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5)强制报告义务。(6)紧急庇护制度。(7)公安告诫制度。(8)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9)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目录
目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家庭暴力的界定】 第三条【国家、社会、家庭的反家庭暴力责任】 第四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反家庭暴力责任】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原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七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业务培训】 第八条【基层组织反家庭暴力职责】 第九条【政府支持】 第十条【调解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监护人职责】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紧急安置】 第十六条【告诫书的适用及内容】 第十七条【告诫书送交、通知和监督】 第十八条【临时庇护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的法治教育及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方式】 第二十七条【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审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效以及变更】 第三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救济程序】 第三十二条【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及执行】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三条【家庭暴力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准家庭关系暴力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反家庭暴力 法草案的意见 专家学者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意见和建议 部分专家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见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见 一些专家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见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江苏调研简报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福建调研简报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云南省**女子监狱调研简报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通过前评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