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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与公法管制 以澳门契约法为中心

  2020-06-17 00:00:00  

契约自由与公法管制 以澳门契约法为中心 本书特色

  契约自由作为民事法律规范*基本的原则,在澳门回归后面临如何承接上位法(尤其是宪法性规范)的“老”问题,也因当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再次面临如何续接契约自由实质化的“新”课题。本书致力于对现行澳门契约法下有关契约自由的宪制基础和公法管制进行深入探究,指出“保障”和“管制”分别代表澳门契约自由的两极,并借此展望澳门契约法的发展方向。

契约自由与公法管制 以澳门契约法为中心 目录

导论
一、研究动机
(一)契约自由如何承接宪法基础,寻求宪法保障
(二)契约自由如何接续自由实质化,寻求自由管制
(三)老问题和新课题之间是否完全脱节
二、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一)法律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
(二)文献分析的研究方法
(三)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四)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五)价值分析的方法
**章契约自由概述
一、契约自由之含义
(一)契约自由之概念
(二)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
(三)契约自由和法律行为
二、契约自由的内涵和内容
(一)契约自由的内涵
(二)契约自由的内容
第二章澳门特区关于契约自由的宪制基础和保障
一、契约自由的《澳门基本法》保障
(一)《澳门基本法》之法律地位和法律属性
(二)《澳门基本法》的人格尊严和契约自由
(三)契约自由之宪制保障路径:宪法规范的客观价值秩序和第三人
效力
二、人格尊严和一般人格权之区分
(一)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区别
(二)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联结
(三)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法哲学探究
(四)契约自由和宪制保障的界限:为契约自由的公法管制研究做
导引
第三章强制缔约制度和契约自由管制
一、强制缔约制度的含义
(一)强制缔约的概念和内涵
(二)强制缔约制度的法律属性
二、澳门强制缔约制度的类型化
(一)观点总汇
(二)强制缔约的主要类型
三、强制缔约的法律后果
(一)概述
(二)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之民事责任
四、强制缔约制度与澳门契约法之前景
(一)强制缔约与合同成立的方式
(二)强制缔约的类型化与私法公法化
第四章合约一般条款和契约自由的管制
一、格式条款概要
(一)概念
(二)合约一般条款的法律属性
(三)合约一般条款的法律特征
(四)合约一般条款和示范合同之区别
二、合约一般条款的管制
(一)合约一般条款之管制必要性
(二)契约法对合约一般条款的规制
(三)合约一般条款的管制与契约正义
(四)合约一般条款的管制形态
三、合约一般条款的民法管制
(一)强行规定
(二)公序良俗
(三)善意原则
四、合约一般条款的特别法管制
(一)合约一般条款的合同纳入
(二)合约一般条款的解释
(三)免责条款及其管制
(四)合约一般条款以及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第五章两极思考及展望
一、两极思考之**极:契约自由的宪制基础和保障
二、两极思考之第二极:公法管制和契约自由的实质化
(一)契约自由的内涵和内容
(二)强制缔约制度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三)一般条款制度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三、“两极”之关联性思考:澳门契约法的未来展望
(一)规范混同致使自治和管制相互工具化
(二)“逃离”民法典,形成新法域
参考文献
后记

契约自由与公法管制 以澳门契约法为中心 作者简介

  叶再兴,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奥地利萨尔茨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后。曾任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学术助理,现执教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德国民商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欧盟法和粤港澳跨域合作法律问题。在德国出版学术著作《劳动合意解约制度研究》(Die rechtliche Untersunchung eines Arbeitsrechtlichen Aufhebungsvertrages,2008)、《德奥比较法视野下的合意解约在民法上的回归》(Die rechtliche Einordnung eines arbeitsaufhebungsvertrages in bue- glichem Sinn-eine rechtsvergleichende Untersuchung,2009)等,在《比较法研究》《澳门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刘怡,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曾任澳门科技大学客座讲师,现执教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主要研究澳门民商法、经济法,在各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出版合著一部。

契约自由与公法管制 以澳门契约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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