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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2020-06-17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本书特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水污染防治法主要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新法强化了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广大环境保护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环保组织、排污企业、政法院校的师生以及普通大众准确理解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环资委和环保部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从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等多个角度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权威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目录

  **章 总则**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法律原则和基本要求】第四条【政府职责】第五条【河长制】第六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七条【科技进步和宣传教育】第八条【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第九条【监督管理体制】第十条【排放行为的违法界限】第十一条【保护权利义务与表彰奖励】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十二条【水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三条【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第十四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的修订】第十六条【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七条【限期达标规划】第十八条【人大及社会监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第二十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区域限批制度】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第二十二条【排污口设置规定】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监测和管理】第二十四条【主体责任与数据异常核查】第二十五条【水环境质量检测与信息发布】第二十六条【省界水环境质量监测与报告】第二十七条【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第二十八条【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第二十九条【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流域生态功能】第三十条【排污单位现场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处理】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风险管理】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规定】第三十四条【排放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放射性物质废水要求】第三十五条【排放含热废水要求】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污水消毒处理】第三十七条【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可溶性剧毒废渣】第三十八条【禁止在特殊地点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第三十九条【禁止逃避监管】第四十条【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第四十一条【地下水开采规定】第四十二条【地下工程活动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第四十三条【人工回灌地下水规定】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工业废水收集和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第四十七条【对严重污染水环境项目的禁止】第四十八条【企业清洁工艺的要求】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建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五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义务】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标准】第五十四条【农药使用规定】第五十五条【相关部门指导化肥、农药的使用】第五十六条【禽畜养殖环境污染控制】第五十七条【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灌溉用水排放废水规定】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船舶排污基本要求】第六十条【船舶房屋设施配置和排污操作规程】第六十一条【船舶废物接收、转运处理设施】第六十二条【船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要求】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第六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第六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第六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管理】第六十七条【准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第六十八条【转保护区保护措施】第六十九条【供水环境状况调查及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风控管理】第七十条【对应急、备用和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供水单位的管理】第七十二条【饮用水水源监测评估和信息公开】第七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点源污染防治的授权】第七十四条【重要水体保护制度】第七十五条【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等保护区建设排污口】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十六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第七十七条【企事业单位防止水污染事故的规定】第七十八条【水污染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第七十九条【饮用水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突发事件应急及处置】第七章法 律 责 任第八十条【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违反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违法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违反落后设备、工艺淘汰制度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项目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污泥处置单位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违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船舶污染水体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违反饮用水供水水质标准供水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计罚】第九十六条【水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水污染损害纠纷解决途径】第九十八条【排污方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九十九条【代表人诉讼、诉讼支持和法律援助的规定】**百条【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的规定】**百零一条【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百零二条【立法用语的解释】**百零三条【施行日期】附录一:法律原文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12月27日)附录二:立法背景资料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作者简介

  黄小晶(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翟 勇(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别 涛(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凤春(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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