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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例选第26集,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优秀案例专刊

  2020-06-17 00:00:00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例选第26集,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优秀案例专刊 内容简介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例选》一书系由优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辑的定期连续出版物。书中的案例是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办理的上万件抗诉案件中精选而出,编选的范围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人民法院以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形式改变了原审裁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使用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方式被人民法院采纳的案件。每一案例按照【基本案情】、【原审裁判】、【抗诉理由】、【再审结果】和【点评】的编排模式,生动、完整地再现了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终结的全过程,以简练、准确的叙述揭示出不同法院、检察院对案件的看法和争点,并配以论理充分、有理有据的点评,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书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例选》第26集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很好案例专刊,由胡卫列主编,适合从事民事行政法律实务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和从事民事行政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以及需要民事行政法律帮助的人阅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例选第26集,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优秀案例专刊 目录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1.调查核实权在高利贷借款案件认定中的具体运用——华亚荣、华菊与郑电波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2.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案件的证明标准更要严格把握——张立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3.股东抽逃出资与未履行出资义务之间的关系——凌冰与湖南神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加林、李闽、唐彬、上海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增资纠纷抗诉案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朱希与胡玉琴、余伟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5.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张勇与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6.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于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郭玉仁、北京万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7.租赁房屋涉及的特种行业许可和消防年检义务应由谁来承担——刘桂芳与张喜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8.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梁少骞、梁倩婷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纠纷抗诉案9.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行政案件如何处理——黄江东与王志明、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燕红行政登记抗诉案10.假冒他人身份参加诉讼致法院认定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主体错误问题的处理——叶永平与蓝息花、蓝正凡、蓝正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11.准许诉讼代表人擅自撤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陆修山等45人与如东县人民政府、如东县丰利镇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行政纠纷抗诉案12.代理人未经授权参加诉讼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刘文平与叶振、刘建恩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13.宾馆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是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史定友与秦来根合同纠纷抗诉案14.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具体情形的认定——邢增云与李传斌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15.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广西博宣食品有限公司与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虚假诉讼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例选第26集,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优秀案例专刊 节选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例选(第二十六集):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优秀案例专刊》:  朱希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抗诉理由】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于2015年8月20日以渝检五分民监(2015)129号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剥夺了当事人朱希的辩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首先,原审中,法院按照朱希户籍所在地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5-2”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该地址系朱希父亲朱从庆的房屋地址(有重庆市共有房屋住宅租约证为证),该房屋由其父亲居住,后租给他人,并留有相关联系方式。该案中,法院在邮寄送达被退回的情形下,只需到该户籍地核实,就能与被告朱希取得联系,且该地址处于主城区,进行核实并不困难。另,本案系涉及127.5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朱希作为二被告之一,有可能会被判决承担上述债务,故其参与法庭调查、辩论对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较为重要,也对朱希自身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而原审法院仅仅在向朱希户籍所在地邮寄有关文书被退回后就采用公告送达明显不当。其次,朱希并未下落不明,其移动电话一直都在使用中,属于能够直接取得联系的情形(与余伟、朱希相关的属于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也是通过电话联系通知朱希诉讼事宜)。该案起诉时,余伟与朱希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且再审审查中,胡玉琴也陈述“有朱希的电话,但是从来没有联系过”。故原审法院在朱希户籍所在地地址不能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形下,应该要求胡玉琴或余伟补充联系方式,而非在邮寄送达不能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朱希未能到庭应诉,未能保障朱希的诉讼权利。  第二,原审法院对借款事项未尽完全的审查义务确有不当。首先,余伟出具的3张借条中有两张借条的落款时间经过涂改(一张借条日期为2000年改为2010年,一张为2008年改为2010年),借条本身存在明显瑕疵。虽然余伟对胡玉琴诉称的借款全部认同,但被起诉的另一被告朱希并未参加庭审,申诉过程中朱希也表示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对借条落款时间被修改的事实未进行审查确有不当。其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庭审中胡玉琴并未完全举示向余伟、朱希履行了借款127.5万元的相关证据,且胡玉琴在民事诉状中称2008年底,余伟向其借款30万元提前还朱希名下的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21-4号房产的房贷,但经查明,朱希名下的洋河三村5号21-4号房已于2008年4月23日提前还完银行贷款,有中信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结清通知书》为证。该事实与胡玉琴的陈述不一致。另,朱希在申诉中也提出借条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借款内容也不属实。故法院在审理中应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借条上所称的现金交付,也应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涉及127.5万元现金借款,原审法院对该借款事项未尽到完全的审查义务,仅凭有瑕疵的借条和余伟的自认就判决余伟、朱希偿还127.5万元确有不当。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例选第26集,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优秀案例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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