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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2020-06-17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本书特色

  准确阐释立法原意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立足法律实践问题 权*指导法律实务核安全法是保障和规范核安全事业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核安全保障,甚至整个核安全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部、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门组织参加法律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这本解读,对核安全法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本书以逐条的方式准确阐述核安全法法条含义,为环保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国防科技工业局执法人员,核能企业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人员提供了权*的学习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学习和贯彻核安全法的内容,全国人大和环保部联合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由陆浩主编),为学习本法的读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目录

  **章 总则**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核安全观】第四条【核安全方针原则】第五条【核安全责任】第六条【核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核安全规划】第八条【核安全标准】第九条【核安全文化】第十条【核安全科学研究】第十一条【公民保护核设施、核材料义务及获取核安全信息、获得核损害赔偿权利】第十二条【核安全保卫】第十三条【核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第十四条【核设施选址、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条件】第十六条【核设施纵深防御和安全评价】第十七条【核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第十八条【辐射照射控制】第十九条【放射性核素监测及报告】第二十条【核设施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保障】第二十一条【重要核设施厂址保护及规划限制区管理】第二十二条【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第二十三条【核设施选址管理】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设计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核设施建造申请】第二十六条【核设施建造及调试管理】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运行管理】第二十八条【核设施延期管理】第二十九条【核设施停闭管理】第三十条【核设施退役管理】第三十一条【核设施进出口管理】第三十二条【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第三十三条【核安全技术审查】第三十四条【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核安全报告制度】第三十六条【为核设施提供服务管理】第三十七条【核设施特种工艺人员管理】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第三十八条【持有核材料许可及安全管理措施】第三十九条【乏燃料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放射性废物分类处置管理】第四十一条【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第四十二条【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建设】第四十三条【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第四十四条【放射性废物标准化处置】第四十五条【放射性处置单位处置管理】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管理】第四十七条【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第四十八条【处理处置、退役费用管理】第四十九条【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管理制度】第五十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管理】第五十一条【乏燃料、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管理职责分工】第五十二条【托运人责任及废物承运人资质】第五十三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法律适用】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第五十四条【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第五十五条【核事故应急协调及应急预案管理机制】第五十六条【应急演练及准备】第五十七条【核应急准备金制度】第五十八条【核事故应急分级管理机制】第五十九条【核事故应急救援】第六十条【核事故应急信息及国际通报、国际救援】第六十一条【核事故恢复、损失评估即调查处理】第六十二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应急响应】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三条【政府核安全相关信息公开及向人大报告制度】第六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信息公开】第六十五条【核安全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第六十六条【重大核安全事项公众反馈】第六十七条【核安全宣传措施】第六十八条【公民核安全举报权和禁止编造核安全虚假信息义务】第六十九条【涉密信息的政府公开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七十一条【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第七十二条【核安全监督检查措施即检查结果报告】第七十三条【核安全监督检查对象的义务】第七十四条【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行为准则】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政府部门及其人员违法责任】第七十六条【对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七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提供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七十八条【对规划限制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七十九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八十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核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一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放射性核素监测、报告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二条【对技术支持单位违反行为的处罚】第八十三条【对未经许可、注册为核设施提供服务的处罚】第八十四条【对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核安全技术的处罚】第八十五条【对违法持有核材料的处罚】第八十六条【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处置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七条【对违反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规定的处罚】第八十八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九条【对拒绝、阻挠核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第九十条【核损害赔偿责任机制】第九十一条【违反核安全的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二条【军工、军用核安全规定】第九十三条【法律用语解释】第九十四条【法律施行日期】附录一、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二、立法背景材料关于制定核安全法的立项报告(2013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6月15日)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6月30日)核安全公约法国核信息透明与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作者简介

  主编: 陆浩(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编: 刘华(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王毅韧(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编委:翟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郭承站(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别涛(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姚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应急与军工核安全监管司司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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