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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话语与叙事:文化视域下的情理法

  2020-06-17 00:00:00  

法律出版社话语与叙事:文化视域下的情理法 本书特色

  情理法作为传统的法文化与古人对法律世界的认识息息相关,是今人理解古人法观念、司法智慧的重要途径。本书将"情理"作为传统法文化中的一个话语"符号",在福柯"知识考古"的意义上挖掘"话语-知识-权力"之间的内在联系,借此阐明"合情合理"不仅体现为一种行为模式的合理性,而且还可以表征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和正义观念,进一步揭示其所蕴含的"共时性"意义。本书以古代律例、司法判牍和民间笔记故事作为叙事文本,从"官方叙事"和"民间叙事"两个维度,探究了"官-民""士-俗"二元结构下情理话语在立法、司法领域的不同呈现及其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进而表明情理司法即意味着从案件的特殊性出发,寻找与特定的"情"相一致的法律制裁,同时也意味着通过法律精神的回归来缓解法律适用的僵化性。实证研究表明,情理法不仅存在于"历史"的文本中,而且作为历史积淀潜在地影响着当下人们的观念及对司法审判结果的接受。因此,情理法的研究既具有挖掘传统法文化精髓的意义,又可为时下的立法、司法寻找一道具有"知识论"意义的经验之门。

法律出版社话语与叙事:文化视域下的情理法 内容简介

情理法作为传统的法文化与古人对法律世界的认识息息相关,是今人理解古人法观念、司法智慧的重要途径。本书将“情理”作为传统法文化中的一个话语“符号”,在福柯“知识考古”的意义上挖掘“话语—知识—权力”之间的内在联系,借此阐明“合情合理”不仅体现为一种行为模式的合理性,而且还可以表征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和正义观念,进一步揭示其所蕴含的“共时性”意义。本书以古代律例、司法判牍和民间笔记故事作为叙事文本,从“官方叙事”和“民间叙事”两个维度,探究了“官—民”“士—俗”二元结构下情理话语在立法、司法领域的不同呈现及其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进而表明情理司法即意味着从案件的特殊性出发,寻找与特定的“情”相一致的法律制裁,同时也意味着通过法律精神的回归来缓解法律适用的僵化性。实证研究表明,情理法不仅存在于“历史”的文本中,而且作为历史积淀潜在地影响着当下人们的观念及对司法审判结果的接受。因此,情理法的研究既具有挖掘传统法文化精髓的意义,又可为时下的立法、司法寻找一道具有“知识论”意义的经验之门。

法律出版社话语与叙事:文化视域下的情理法 目录

**章绪论:问题、方法与范畴
**节问题
一、问题意识
二、本书框架
第二节方法
一、结构主义与话语分析
二、个案研究与“延展个案”
第三节范畴
一、话语
二、叙事
三、情理
第二章情理的“文—化”阐释
**节情——一个“文—化”的阐释
一、情的语义分析
二、事实与规范之间:情的四维
三、人情:作为社会化的常识
第二节理——一个“文—化”的阐释
一、理的语义分析
二、事理与天理之间:理之两端
三、天理:作为正当化的理据
第三节本章小结
第三章情理的复调叙事(一):以官方话语为核心的考察
**节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士人的治世举措
一、礼与法:“家国天下”境域内的行为规范
二、德与刑:“内圣外王”理路中的社会控制
第二节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情理在立法中的体现
一、法律的道德之维:以“别籍异财”为中心的考察
二、道德的法律之维:以“亲属相奸”为中心的考察
第三节折中定断情法并重:情理在司法中的体现
一、经与权:情理司法的技术手段
二、忠与恕:情理司法的人文情怀
第四章情理的复调叙事(二):以民间话语为核心的考察
**节申情理冤:“无文”视域下的情理观念
一、知识结构与冤抑诉讼:未学小民的诉讼观念
二、人心似铁与官法如炉:申情理冤的多元诉求
第二节以和为贵:情理观念在调解语境下的体现
一、帝制国家与宗法社会:文化网络中的多元权威
二、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调解语境下的情理观念
第三节以直报怨:情理观念在复仇文化中的体现
一、礼与法:进退维谷间的复仇之举
二、报与施:复仇情节中的情理精神
第五章传统语境下的衡平观念
**节官方理念与民间现实的背离:衡平司法的客观诉求
一、“法在有司,民不周知”:规范一元化的现实困境
二、“推鞫得情,处断平允”:切中时弊的衡平司法
第二节传统司法的实践场域:衡平观念及生成空间
一、升堂断案:从司法的仪式说起
二、准情酌理:清官司法下的情理衡平
第三节情理衡平:传统纠纷解决的正当性隐喻
一、“事情”“人情”:从“情”的谱系说起
二、“因事求情”“原情定罪”:断案定罪的合理性依据
三、“酌情据法”“情法两尽”:法律适用的
合理性诉求
四、结语
第六章尾论
**节传统与现代:传统法文化研究的寻根意识
第二节对话与反思: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
参考文献
后记

法律出版社话语与叙事:文化视域下的情理法 作者简介

  崔明石,男,汉族,1977年2月生,辽宁辽阳人。2011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15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中国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研究。现就职于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职称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和中国法制史研究。先后为研究生讲授《比较法研究》《法社会学》《民法哲学》等课程。现主持和完成省部级《话语与叙事:文化视阈下的情理法》《结构主义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文化语境下的衡平司法研究》等项目5项,发表《事实与规范之间:情理法的再认识--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依据》等学术论文10余篇。

法律出版社话语与叙事:文化视域下的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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