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博观:古代法 本书特色
梅因写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型社会中,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从身份到契约”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
为了解读“从身份到契约”的内核和适用范围,《天下·博观 古代法》以两大体系--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论体系和梅因所认可的民法体系--为线索,对《古代法》的内容予以笔记和解构。“从身份到契约”原本只能适用于亲属法的演化和转型,但它由于契合了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而接受了更热烈的掌声,适用于更大的领域。也正因为这份误读,人们也有理由在法律领域反对它的正确性和普适性。 梅因写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型社会中,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从身份到契约”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为了解读“从身份到契约”的内核和适用范围,《天下·博观 古代法》以两大体系--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论体系和梅因所认可的民法体系--为线索,对《古代法》的内容予以笔记和解构。“从身份到契约”原本只能适用于亲属法的演化和转型,但它由于契合了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而接受了更热烈的掌声,适用于更大的领域。也正因为这份误读,人们也有理由在法律领域反对它的正确性和普适性。《天下·博观 古代法》分为十章,分别为:*章古法典、第二章法律上的拟制、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法、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化进程、第五章古代社会与古代法、第六章遗嘱继承之远史、第七章遗嘱和继承之古今观、第八章物权之远史、第九章契约之远史和第十章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远史。
天下.博观:古代法 内容简介
梅因写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型社会中,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很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从身份到契约”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为了解读“从身份到契约”的内核和适用范围,《天下·博观 古代法》以两大体系——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论体系和梅因所认可的民法体系——为线索,对《古代法》的内容予以笔记和解构。“从身份到契约”原本只能适用于亲属法的演化和转型,但它由于契合了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而接受了更热烈的掌声,适用于更大的领域。也正因为这份误读,人们也有理由在法律领域反对它的正确性和普适性。《天下·博观 古代法》分为十章,分别为:章古法典、第二章法律上的拟制、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法、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化进程、第五章古代社会与古代法、第六章遗嘱继承之远史、第七章遗嘱和继承之古今观、第八章物权之远史、第九章契约之远史和第十章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远史。
天下.博观:古代法 目录
译者序:一千个“从身份到契约”与两个体系
梅因小传 郭亮
第10版自序
第5版自序
第3版自序
第1版自序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序介
**章古法典
第二章法律上的拟制
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法
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化进程
第五章古代社会与古代法
第六章遗嘱继承之远史
第七章遗嘱和继承之古今观
第八章物权之远史
第九章契约之远史
第十章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远史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后批
索引
天下.博观:古代法 作者简介
亨利·梅因,生于1822年,1829年进入基督公学,1840年直通剑桥大学彭布罗克学院。在剑桥学业出众,获最高学位,并被推选为三一学院的本科生导师。1847年起在剑桥担当罗马法教授。1850年被著名的林肯律师公会和中殿律师公会召任出庭律师。1861年出版巨著《古代法》。1862年受邀远奔,成为印度总督最高议事会的法律专员。在此期间被推选为加尔各答大学校长。1869年返英格兰,被推选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1871年出版《东西方之村社》。1877年被一致推举为剑桥三一学院院长。1883年成为法兰西学院外籍院士。1885年出版《论平民政府》。1887年被推举为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同年成为彭布罗克学院荣誉教授。当逢学术上劲头正足之时,逝于1888年。
郭亮,湖北公安县人。少小远璀璨,近稼穑,不出县域。长成后负笈京华,先学洋文,后修法律,得几张文凭,有三五见闻。幸为公派留学基金所取,为中国政法大学与巴黎第二大学之比较法专业联合培养博士生。曾在书业参办华洋版权诸事和编整书稿,在实业担当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