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工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 内容简介
《“七五”普法 工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全国“七五”普法统编系列教材》分为两篇:上篇为常用法律知识,包括工会法、劳动合同与工资休假、劳动安全保护、女职工权益保护、其他特殊人群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险与就业安置等法律法规知识。下篇为典型案例剖析,涉及劳动合同、试用期、薪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维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解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典型案例共44个。 《“七五”普法 工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全国“七五”普法统编系列教材》结构科学严谨,体例新颖独特,版式简约大方,语言通俗易懂,是各级工会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能力、切实履行好维权职责的**参考,可作为工会干部职工“七五”普法培训的重要辅导教材。
七五普法-工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 目录
上篇 工会常用法律知识
**章 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节 工会法
第二节 工会章程
第三节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第四节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五节 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第六节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第七节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思考题】
第二章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节 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集体合同规定
第四节 工资制度
第五节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六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思考题】
第三章 劳动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节 安全生产法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节 矿山安全法
第四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思考题】
第四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节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三节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思考题】
第五章 其他特殊人群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节 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节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节 未成年工的特别规定
【思考题】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就业安置法律法规知识
**节 社会保险法
第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节 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节 就业促进法
第五节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六节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思考题】
下篇 典型案例剖析
**章 劳动合同案例
1.补签劳动合同,单位也得付双薪
2.代签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3.公司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4.女职工三期期间出现约定终止条件,企业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5.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
6.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有合同关系的纠纷处理
7.劳动者离职是否还需要支付违约金
8.试用期内解聘没依据,仲裁庭上25万做补偿
9.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如此辞退应届大学生
10.工作2个月拿了3个半月的工资
第二章 工资、工时、休假案例
11.薪酬约定不明,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12.公司是否可以以加班费来抵偿经济损失
13.超出医疗期的病假能否算进连续工龄
14.待岗学习可否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15.工作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吗
16.单位能实行每周上六天休一天的工作制度吗
17.请探亲假不是探亲而是旅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章 女职工维权案例
18.对性别歧视勇敢说不,捍卫平等就业权
19.职工因怀孕被解雇,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怀孕女工自行离开不适岗位,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1.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随意换岗降薪
22.女职工产假后单位不安排工作怎么办
23.女职工工伤离职后复发调解维权案件
24.外来女工维权出路在哪
第四章 社会保险案例
25.职工默许公司不缴纳养老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26.高薪能取代社会保险吗
27.早退意外致死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28.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29.职工辞职后,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0.获得经济补偿金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
3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
第五章 劳动争议解决案例
32.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33.陈某某与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34.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35.这样调整员工工资,合理吗
36.某公司对于乙肝员工的处理是否合法
第六章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案例
37.矿业公司干扰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案
38.制鞋厂封闭员工宿舍出口案
39.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40.缺少安全培训,农民工劳动安全亟待保障
41.不可忽视特种作业的劳动保护
42.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防护用品
43.企业应重视对女工的劳动保护问题
44.怀孕职工提交假材料请病假,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附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七五普法-工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 节选
《“七五”普法 工会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全国“七五”普法统编系列教材》: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协商代表的保护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集体合同规定》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