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出版社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案诉讼手记 本书特色
作者以本案被告之一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的专家顾问身份接触本案,有机会深入了解本案细节和详细情况,并获取了本案的一手资料。《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案诉讼手记》充分挖掘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理论问题及实务难点,集中于讨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争、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果关系判断及举证责任分配、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责任形态及承担方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问题与对策、企业环境责任风险及社会化分担、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等七个专题,提出问题并分别总结提炼出相关思考及建议。
法律出版社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案诉讼手记 内容简介
为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研究提供实践经验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提供理论工具为环境法学者及实务者提供可参考案例
法律出版社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案诉讼手记 目录
案情梳理
一、案件进程
(一)事件起因
(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支持起诉情况
(四)一审结果
(五)上诉情况
(六)二审结果
(七)再审情况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重点问题归纳
(一)一审法院总结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二)二审法院总结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三)本案需探讨关注的焦点及重点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争
一、环境保护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一)对《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55条“有关组织”的理解
(二)如果《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中规定的“有关组织”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定,“法律”应当如何理解其内涵与外延?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四)环境保护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否应该经由法院实质性审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
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二、检察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
(一)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支持起诉人主体和对象均合法,但支持起诉的方式值得商榷
(二)支持起诉人的权利应受限制
三、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一)检察机关直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利弊分析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条件分析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坚持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果关系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企业的环境损害行为定性
(一)原被告双方关于污染者行为违法性的争论
(二)现行法律关于污染者行为违法性的相关规定的分析
(三)法院对本案污染者违法行为的定性
(四)本案中被告企业的环境损害行为不以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合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同样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五)关于本案中被告是否需要对其生产的副产品承担环境责任的问题
三、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6家被告的环境损害后果定性
四、“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
五、“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责任形态及承担方式
一、“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6家被告是否应承担共同责任?
二、“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环境污染修复责任的属性
三、关于江苏省泰州市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倾倒副产酸数量的认定及损害结果计算的方法分析
(一)法院认定的倾倒数量及损害赔偿数额
(二)关于本案数量认定和损害结果计算方法的疑问
(三)关于本案数量认定和损害结果计算方法的专家意见讨论
(四)关联案件刑事判决与本案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差异
四、本案二审法院判决对环境修复责任履行方式的创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相关概念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
(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比较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范围
(一)认定环境损害结果
(二)认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
(三)认定环境损害数额
(四)认定责任承担方式
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难以与现行司法制度对接
(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适用缺乏司法公信力
(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监督机制欠缺
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规范制度体系
(二)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现有制度的衔接
(三)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适用的司法公信力
(四)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司法监督机制
企业环境责任风险及社会化分担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一)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
(二)我国目前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现状
(三)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沿革与成效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
一、《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二、《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评析及借鉴意义
三、关于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的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设立
(二)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来源与支出
(三)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附件一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附件二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附件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附件五 泰州市泰兴市古马干河、如泰运河12·19废酸倾倒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
附件六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章程
参考文献
后 记
法律出版社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案诉讼手记 作者简介
乔刚,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西部开发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及西藏自治区环境应急专家、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循环经济法、能源法。出版个人学术专著3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重庆市级等项目8项。邮箱:swuplqiaogang@126.com。
胡环宇,西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破产法。公开发表环境资源法、破产法领域学术论文多篇。邮箱:huhaile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