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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的法理阐释

  2020-06-16 00:00:00  

学术自由的法理阐释 内容简介

  《学术自由的法理阐释》主要围绕法律上的学术自由权展开,着重论述学术自由如何发展为一项法律权利及其作为法律权利的含义和意义。作者认为,学术自由不只是大学或者学者的职业自由,而是所有主体从事学术活动的自由。学术之所以应该自由,主要不在于其揭示了真理或者为了揭示真理,而在于知识的可消费性,在于知识与知识之间的竞争不应该受外力的干预,知识不应该被垄断,不应该有相互压制的“知识政体”。

学术自由的法理阐释 目录

导论问题和预设

**章 学术自由的语词含义
**节 几种代表性的学术自由定义
第二节 与自由相关的学术
第三节 社会、政治和法律场域中的自由
第四节 对学术自由的初步界定

第二章 学术自由权的历史生长
**节 古希腊时期的知性自由
第二节 近代大学的兴起与学术自由概念的形成
第三节 学术自由概念的法律化及其发展
第四节 学术自由权的发生逻辑

第三章 学术自由权的法律关系构成
**节 学术自由权的主体
第二节 学术自由权的客体和内容
第三节 学术自由权的法律确证

第四章 学术自由权的价值论争
**节 认知活动与学术自由
第二节 民主政治与学术自由
第三节 学术自由的伦理意义

第五章 学术自由:侵权与救济
**节 如何界定对学术自由的侵权
第二节 学术自由权的救济机制

第六章 学术自由权在中国的生长
**节 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与学术自由
第二节 学术自由概念的移植、演变及其宪法化的努力
第三节 学术自由权的法律界定和实践

结语 认真对待学术自由权
参考文献
附录 如何裁决学术作品名誉侵权纠纷
后记

学术自由的法理阐释 节选

  《学术自由的法理阐释》:  也就是说,表面上看,认识似乎有两条道路:一条是假设有绝对存在着的存在,一条是假设不可能有绝对的存在。前条道路是能获得真理、与真理相伴的道路,而后条道路则是什么都得不到、充满歧见的道路。因此,真正的认识之途实际上只有一条,即假设绝对存在的必然性,真正的认识活动也只有一种,即探求这种绝对存在。  巴门尼德所谓的“不可能不存在着”的“存在”,是永恒的、不可分割的存在,即完全撤除了流变现象的超验存在。存在是不生不灭的,“因为如果它在过去或将来产生,现在它就不存在了”;“存在者也是不可分的,因为它全部都是一样的,……它是整个连续的”;它“没有产生与消灭”,所以“无始亦无终”,“它是同一的,永远在一个地方,留居在自身之内”;“存在者是不动的”,也“不能是无限的,因为它没有缺陷,如果无限,那就正好是有缺陷的了”。总之,“存在者不是产生出来的,也不能消灭,因为它是完全的、不动的、无止境的。它既非过去存在,亦非将来存在,因为它整个在现在,是一个连续的一”。而只有这样的存在才能作为思想的对象,“因为能够被思维的和能够存在的乃是同一回事”;当它作为思想的对象时,与思想的目标是一致的,“能够被思维的事物与思想存在的目标是同一的”。  总之,在巴门尼德看来,真理要么就是绝对存在本身,要么是思维探求绝对存在的一种特定结果,即真切地反映了或者符合这种绝对存在的认识;无论哪种情况,真理都不可能通过依赖感性经验的“意见之途”获得。真理一定是通过理性和抽象思维展现、维护的真理,而思想也一定是以真理为目的的理性认识。  ……

学术自由的法理阐释 作者简介

  谢海定,1973年12月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研究》副编审,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秘书长。作者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主编和参著著作多部。代表论文:《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及其解释》(《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作为法律权利的学术自由权》(《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另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法商研究》《学术界》《民主与法治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学术自由的法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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