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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2辑-(2015.12)

  2020-06-16 00:00:00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2辑-(2015.12) 内容简介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12,总第132辑)》特色:  迅捷刊登新法律规范 点评新型疑难案例  追踪法学前沿理论动态 同步解读相关法律文件  专家解答法律适用问题 剖析立法司法执法热点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2辑-(2015.12) 目录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30日)
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领导干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年8月19日)
解读《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地方商事审判动态】
2012-2014年上海法院融资担保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设立典当综合费计算标准制度研究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朱某凯诉韩某进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案
[评析]以股权让与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之行为效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六十八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是新增加的条款
第六十九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死者的近亲属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第七十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将其他未起诉的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共同诉讼作出的解释
第七十一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时,共有权人属于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性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细化措施
第七十四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以及追加共同原告的程序性规定
【*新立法司法动态】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
附: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总目录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2辑-(2015.12) 节选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12,总第132辑)》: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层报*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辖区内法院贯彻实施《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将《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高人民法院,并每半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报送一次。  第七条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五)其他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规定》和本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层报*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也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中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人民法院聘用人员参照适用。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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