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最新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本书特色
内容全面:含法条、修正案(草案)说明及修改和审议结果报告等 体例新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的标准范本和创新格式发布 使用快捷:收录法条修改决定,体现法律新旧对照,便于司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最新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本书是我社出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系列图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最新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最新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修正本)》: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土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最新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作者简介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单行本系列》的供稿单位。负责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承担拟定有关议案草案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