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研究 内容简介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的切肤之痛,历来被认为是难点问题,宁波市为此先后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为鲜明特色,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社会媒体称为医疗纠纷“宁波解法”,曾吸引全国上百个城市前来考察取经。 《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研究》从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理论和法律法规入手,全面剖析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尤其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纠纷协商理赔机制进行了全面介绍和客观评价,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进一步探讨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实施成效和特点,希望能为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践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为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新模式、实现和谐医患关系提供思路。
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研究 目录
**部分 宁波市医疗纠纷处理的理论与现实
**节 医疗纠纷的相关理论
一、医疗纠纷的相关概念
二、医患法律关系
三、医患权利和义务
四、造成医疗纠纷解决难的根源性原因分析
第二节 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
二、医疗纠纷处理的鉴定制度
三、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四、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
五、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选择
第三节 国内外应对医疗纠纷的措施和启示
一、国外应对医疗纠纷的措施
二、国内各地应对医疗纠纷的措施
三、国内外应对医疗纠纷措施的启示
第四节 宁波市医疗纠纷的现实危机和立法应对
一、宁波市医疗纠纷的现实危机
二、宁波市地方卫生立法情况
三、宁波市医疗纠纷的地方立法应对
第二部分 医疗纠纷“宁波解法”总体评述
**节 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的立法创新
一、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的立法原则
二、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的立法重点
三、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的立法特点
第二节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医疗纠纷的预防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三、医疗纠纷处理情况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实施绩效分析
一、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实施情况
二、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实施效果
第三部分 宁波市医疗纠纷协商理赔制度研究
**节 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
一、医疗风险转移理论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知识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及发展趋势
四、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困境和发展设想
第二节 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
一、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的当事人
二、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三、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四、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管控机制
五、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的组织建设
一、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的性质、角色定位和工作特色
二、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的制度建设
三、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的队伍建设
四、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的服务情况
第四节 宁波市医疗纠纷协商理赔制度的评价
一、宁波市医疗纠纷协商理赔制度的特点分析
二、宁波市医疗纠纷协商理赔制度的实践情况
三、宁波市医疗纠纷协商理赔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宁波市医疗纠纷协商理赔制度的完善思路
第四部分 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节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理论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和优势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概念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特征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
第二节 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组织建设
一、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二、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三、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第三节 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一、医疗纠纷调解的自愿原则
二、医疗纠纷调解的合法原则
三、医疗纠纷调解的平等原则
第四节 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第五节 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概念
二、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性质
三、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有效条件
五、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无效情形
六、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变更或撤销
七、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六节 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评价
一、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分析
二、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思路
第五部分 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典型案例讨论
案例1 院方仅告知不全是否可以向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申请理赔
案例2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医疗损害鉴定如何进行
案例3 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可否对同一事件再次理赔
案例4 医疗纠纷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案例5 发生停尸医闹事件该如何处理
附录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参考文献
后记
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研究 节选
《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研究》: 为了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2007年6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一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提出了要求。2008年1月24日,南京市卫生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发出《关于在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及附加险,要求南京地区政府举办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投保;除了在保险期内造成的医疗事故、差错患者可以索赔外,还有一个“追溯期”。即患方**次提出索赔发生在保险期内,且医疗过失发生在保险期限起始日之前的追溯期内的,保险人也应负责赔偿。首次投保的追溯期为1年,连续投保累计追溯期*长不超过5年;同时要求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执行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理赔程序,保险工作与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相结合;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保险组合,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 ……
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研究 作者简介
朱晓卓,江苏南京人,毕业于南京中医药大学,现为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长期从事卫生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2008年入选浙江省高校青年教师资助计划,2010—2011年在宁波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学者工作,2012年入选宁波市首批领军和拔尖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