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内容简介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涉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并与日常生活息恩相关。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予以了修订,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如何理解与运用是人们关心的一大问题。《新如何影响你我生活》着眼于此次修订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探析法律的可操作性,对广大消费者和公众维护自己的权益,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新《食品安全法》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目录
前言
一、原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困境
1.原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立法理念存在缺陷
2.原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3.分段、静态、单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弊端
4.区别对待进出口食品与国内食品的监管
5.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缺陷
二、新《食品安全法》的评析
1.新《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亮点
2.新《食品安全法》的意义与展望
三、新《食品安全法》热点问题分析
1.新《食品安全法》中第三条规定的“社会共治”作何理解7
2.我国主管食品安全的是哪个行政部门?
3.消费者可从何处获取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和信息?
4.《食品安全法》中对农药作何规定?
5.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样品的费用由谁承担?
6.承担风险监测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7.经风险评估后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主管部门未采取及时行动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8.食品安全标准是一成不变的吗?
9.消费者可以参与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中吗?
10.如何查询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11.除食品安全标准外,可以依其他标准认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吗?
12.经营者的标签、说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受到什么惩罚?
1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什么?
14.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15.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16.明知对方无许可资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其赔偿吗?
96.什么情况下可以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97.食品安全信息由谁公布?
98.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处理食品安全信息会承担什么后果?
99.编造、散布虚假安全信息有什么后果?
100.有关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该如何处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版
新《食品安全法》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节选
《新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2015年4月20日,李某下班回家,在小区里一个临时搭建的舞台,上面有人在演讲。问周围的邻居,才知道是居委会和消费者协会合作,一起举办一台消费常识的宣传活动,向普通群众普及消费方面的知识。李某认为内容对自己的实际生活很有帮助,就留下来听完了整场宣传。在快要结束时,消费者协会的一个工作人员上台向小区居民展示了一本小册子,告诉居民册子的内容为对食品的评级,对于不同品牌的食品的质量有综合的评估,可以告诉小区居民哪些食品是大家可以放心购买的,哪些食品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但是,小册子并不是免费的,需要居民出钱购买,5元一本。李某认为花5元钱买“放心”和“省心”也很值得,就买了一本。回家浏览完整本册子,李某发现册子里的内容有很多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大部分内容都是用来推荐特定的三四种食品。李某认为消费者协会向小区居民出售小册子的行为不正确,但是又不知道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以前,消费者协会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因为确实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消费者协会的这种不正当行为进行明文的规定。但是新的《食品安全法》弥补了这个漏洞,作出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协会当然是消费者组织的一种。结合本案来看,消费者协会通过向小区居民“出售”评级小册子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特定的食品,直接违反了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其通过“出售”小册子获得的违法收入应当被没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行政处分。除了消费者组织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等作为中立组织,更加不应该偏离其工作职责,通过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特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等行政执法机构,其应该始终秉持客观态度去看待和处理每一个食品经营者,公平看待、公正执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公正的环境,而不能采用双重标准甚至是多重标准,为了特定的某些食品经营者的利益而有损其他食品经营者的权益,有损市场正常发展的秩序。 ……
新《食品安全法》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作者简介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消费者学会副会长,九三学社中央法律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九三学社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出版的著作主要有:编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第三法域之理论视角》、《商标法——原理规则案例》等;主编《我国新消费形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等。发表的论文主要有:《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探讨》、《中德消费格式条款规制比较研究》、《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等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