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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研究

  2020-06-16 00:00:00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研究 内容简介

  新公布的《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它通过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健全,在民事领域实现了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着重大意义。它创设了一系列新型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是《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及其所创设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制度,无论于理论或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该制度系《民法总则》新创设的制度,尚有若干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迟方旭著的《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研究》对《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体含义、立法必要性等进行了详实阐述。同时,为更好地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研究》还根据立法精神和条文原意,对以单行立法方式和制定司法解释方式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研究,并提供了立法和司法建议稿。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进行的理论探索。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研究 目录

《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三个“首次”的重大意义及其重要启示
《民法总则》通过后如何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兼论《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的得与失
如何正确理解《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的内涵
《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的核心要义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应处理的八个重要关系
《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和意义
《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中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要求创设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对责难《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三种观点的辩驳
关于“两高”联合制定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司法解释的建议
兰州大学法学院《民法总则》座谈会上的发言
《民法总则》简讲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研究 节选

  《**百八十五条研究》:  首先,在客观行为要件方面,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与侵害非英雄烈士的普通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之间并无不同。在司法实践当中,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方式,一般地表现为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方式等方式。这些侵权行为方式,既存在于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领域,也同样存在于对普通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领域,这些侵权行为方式不因被侵权人是英雄烈士抑或是普通死者而有所不同,这些侵权行为方式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因此并无不同。所以,《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之所以因其特殊性而与其他条文共同存在于第八章“民事责任”的根据,并不在于侵权行为客观要件即侵权行为方式不同及其引发的民事责任的不同。  其次,在主观过错要件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要件的一般性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而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侵权人行为不论有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两种特殊情形,《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应以法律有规定为前提。换言之,在法律有明确规定过错摊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适用法律的规定;若法律未明确规定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须仍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否则侵权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截至《民法总则》公布时,我国现行法律从未规定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可以使用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因此,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与其他自然人包括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即普通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均须以具有过错为主观构成要件,二者并无不同。所以,《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之所以因其特殊性而与其他条文共同存在于第八章“民事责任”的根据,并不在于侵权行为主观要件即主观过错的不同及其引发的民事责任的不同。  再次,在客观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凡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者,无论侵害的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还是侵害的是普通死者的人格利益,乃至无论是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抑或是侵害自然人、普通死者还是胎儿的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客观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均须具有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便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就此而言,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也并无不同。因此,《民法总则》**百八十五条之所以因其特殊性而与其他条文共同存在于第八章“民事责任”的根据,并不在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不同及其引发的民事责任的不同。  ……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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