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方法论 内容简介
刑法解释作为刑法适用的一个核心环节,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刑法解释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文学解释,是由于其背后有着刑法解释方法论的导向和约束。对刑法解释方法论的研究有利于正确地进行刑法解释,只有拥有正确的刑法解释方法论的支撑,才可以使得刑法解释变得与众不同。刑法解释方法论会尽量摆脱刑法解释论中的解释立场的影响,但又不能当然地完全摆脱。刑法解释方法论的研究核心是:什么是刑法解释,为什么要进行刑法解释以及如何进行刑法解释等。刑法解释方法理应简洁而高效,故我们就有必要对方法本身与影响解释的考量因素作出一个区分。方法应当是客观的,方法论则应当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故在刑法解释方法论上理应有主观方法论和客观方法论之分,二者共同构成了刑法解释方法论。客观刑法解释方法论主要是指各种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主观刑法解释方法论主要是指解释者的价值观取向。而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影响刑法解释的因素等,究竟应当归入客观方法论,还是主观方法论,自然是难以作出定论的,但从规范的客观性特征出发,应当是将其归入客观刑法解释方法论的。作为一种方法论,刑法解释方法论存在的合理性离不开在具体个案应用中的检验,在个案中的应用既是对刑法解释方法论的检验过程,也是其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刑法解释方法论永远是呈现动态性特征的,由于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刑法自身的稳定性,故在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更多地应当是一种解释的转变,而刑法解释转变的核心仍是刑法解释方法论的转变。如果说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应有之义,那么刑法解释方法论无疑是刑法解释中的应有之义了。刑法解释方法论的发展和完善将会是每一个刑法学者的内心期待和热心期盼。
刑法解释方法论 目录
摘要
导论
一、刑法解释方法论是需要发展和完善的
二、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章 刑法解释方法的概说与分类探究
一、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与探究
二、刑法解释方法的精简
三、刑法解释方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结语
第二章 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解释基本原则的定位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罪刑均衡原则
四、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之罪刑的法定与均衡
五、结语
第三章 刑法解释方法之可能的动态性位阶关系
一、刑法解释方法位阶关系的回顾与探究
二、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
三、刑法解释方法位阶关系的可信度衡量与反思
四、结语
第四章 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
一、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的界限
二、犯罪构成中的刑法解释方法论
三、规范冲突下的刑法解释方法论
四、结语
第五章 刑法解释者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规范与事实的无限接近
一、刑法解释者的独立品质
二、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涵摄前的刑法解释
三、刑法解释方法论的动态性调整
四、结语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刑法解释方法论 节选
(四)刑法解释方法位阶关系的示范性与动态性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的研究是具有可行性的,但又似乎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可以想象得到,当我们面对一个案件时,我们对于规范和事实的解释,都是潜意识,即我们根本不会在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上费脑筋,更不用说是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了。即使我们对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作出规定,在刑法解释实践中也根本不会起到什么指导作用,至多我们会对各种刑法解释方法有一个更为清楚的了解罢了。通过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我们会对文理解释的优位性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倘若使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在刑法解释中切实成为一个重要的指导因素,那就必须使之可以成为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然而这又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主观层面。因此,对于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的探究只能先从客观的一般规律出发,对这种位阶关系作出一个大致的阐述,而客观对于主观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此并不存在什么强制性的特征,故只能是一种示范性的关系。此外,由于各种解释方法在个案中所起到的作用会有所不同,故这种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进而呈现出一种动态性的特征。换言之,在主张刑法解释方法位阶关系的动态性的时候,所考虑的并非是出于担心这种位阶关系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是由于各种解释方法在*终起作用的作用力的程度上会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纵然我们主张文理解释具有绝对的优位性,而对文理性在个案中的普遍适用视为是文理解释的一种,因为此时的解释并不是越过了文理解释而直接采用了其他解释方法。诚然,文理解释中含有体系性的特征,纵使我们将这种体系性的文理解释不视为体系解释方法,也就是说,体系解释只有在被明确提出并且具有选择和解释的双重属性时,它才是客观刑法解释方法论中的体系解释。体系解释中的文理解释的属性是十分明显的,甚至可以说体系解释是一群有关联的文理解释,之所以对体系解释和文理解释二者进行划分,是因为二者之间的相异度已经达到足以区分的程度了,但二者之间以及二者与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之间的暖昧关系,加之目的、历史、逻辑、现实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这种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不得不呈现出一种示范性、客观性和动态性的特征。 三、刑法解释方法位阶关系的可信度衡量与反思 文理解释在刑法解释中优先适用,扩大和缩小解释予以补充适用,即居于第二顺位,体系解释居于*后适用顺序的旨趣在于其查验解释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划分与定位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可信度呢?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从这一点上讲,有必要对解释方法位阶关系规则是否可以定型为在解释上的思维逻辑的一种固定模式进行探讨。 (一)刑法解释方法之位阶关系的价值 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文理解释居于优先的适用顺位是无可厚非的。文义的诠释是对法条语词与上下文的一种解释,而一切解释都具有文义性,故文理解释可谓是绝对的罪刑法定下的一种相对灵活的刑法解释。扩大与缩小解释则是受文义所约束,但又不拘泥于文义的狭隘,这也是对于文理解释所造成的一些僵化以及制定法某些不足的必要而有效的救济。体系解释居于*后的适用顺位有充分的合理性,因为在刑法解释方法中,体系解释的对比性与间接适用性是很明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