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8辑(2013.3) 本书特色
《*国审判指导》丛书由*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任主编。
如何以扎实有效的措施突破改革中的“瓶颈”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前进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本辑《立案工作指导(2013.3总第38辑)》在“理论与实践探索”一栏刊登了《对构建人民法院网上受理信访制度的几点思考》《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路径探析》等多篇文章,力图勾画近期涉诉信访改革的工作方向和工作目标。
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8辑(2013.3) 内容简介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立案工作指导(2013.3·总第38辑)》由*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任主编。 如何以扎实有效的措施突破改革中的“瓶颈”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前进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立案工作指导(2013.3·总第38辑)》在“理论与实践探索”一栏刊登了《对构建人民法院网上受理信访制度的几点思考》《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路径探析》等多篇文章,力图勾画近期涉诉信访改革的工作方向和工作目标。
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8辑(2013.3) 目录
【工作动态】在调研立案信访工作时的讲话【理论与实践探索】对构建人民法院网上受理信访制度的几点思考司法公信与当事人评价背离之原因剖析?d?d以“政法民声热线”为蓝本的实证分析涉诉信访与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d?d从功能定位的角度谈涉诉信访改革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路径探析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之道论疑罪处理原则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贯彻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可协议免除【调查研究】关于落实完善第三人可撤销之诉制度及时有效保护案外人权益的司法实践思考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审查相关问题的探讨关于涉诉信访评估预防制度的调查研究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受理问题的调研报告【经验交流】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指定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相关问题的说明【诉讼管辖】对级别管辖中“本辖区”的理解?d?d关于甲、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只约定仲裁地点的仲裁条款无效【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研究?d?d以沈阳卡斯特公司与自贡长征公司、长春三环公司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为例不安抗辩权的认定?d?d付某与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司法解释及*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9月6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3年10月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2年10月23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11日)*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
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8辑(2013.3) 节选
(3)审查民事公益起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是否有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该事件是否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失以及损失的态样;造成该损害的责任人是否具有法律责任能力;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造成该公益损害事件责任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 (4)具体诉讼请求。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原则上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目前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否请求损害赔偿。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看,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此外,公权力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决定了损害赔偿型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国家公权力机关拥有法定的权限和职责,相对于社会团体和个人而言,国家公权力机关收集证据、参与诉讼的能力和专业素养更为强大,其公信力和权威性更高。因此,公权力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包括民事损害赔偿。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应当赔偿给谁,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民事公益诉讼人不能通过诉讼获取私利。因此,民事公益诉讼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人不应受领该赔偿款项。法院应当判决公益诉讼人受领赔款后向国库缴纳。公益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有关生效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账户。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将这种款项作为专项管理基金’使用。如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4号文公布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转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是指人民政府建立的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环境恢复和执行救济等合理费用进行救济的专项资金。救济资金的来源包括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该办法对救济资金的用途、救济对象、申请、限额等均有规定。云南省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受理的昆明市环保局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原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针对被告昆明三农公司、昆明羊甫公司污染昆明嵩明县杨林镇七里湾大龙潭水质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该案被*高人民法院评为2011年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该案的处理结果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沉重代价,增大了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了潜在的污染者,为昆明市环保联动执法机制的探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