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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研究

  2020-06-16 00:00:00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研究 内容简介

  《检察理论前沿与实务文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研究》作者主要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作者来自菏泽市检察机关,他们都具有多年从事检察业务的经历,同时又长期关注和研究法学理论,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都有较深刻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还有一部分作者是高校从事法学教研工作的教授和副教授,既有较精深的法学专业理论功底,又有较丰富的检察实务研究经验。由这样的作者撰写的专题研究著作理论性与操作性兼备,无疑值得一读。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研究 目录

总序
前言

**章 人民检察院的功能定位
一、研究检察机关功能地位的意义
二、关于检察机关功能定位的理论观点及其评析
三、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原则
三、检察一体化原则
四、检察长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检察机关的组织人事制度
一、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的任命
二、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机制
三、检察官的任职与离职
四、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的检察委员会
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正当性
二、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分析
三、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的检察建议
一、历史沿革中的检察建议
二、关于检察建议本质的认识
三、检察建议立法现状及实施现状
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的检察建议制度之完善

第六章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及其评价
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修改
参考文献
后记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研究 节选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或者设置内部机构首先必须考虑检察一体化原则之下的各级不同人民检察院的功能之细微差别,并采取因级制宜的原则。其次应当考虑检察机关内部可能存在的不同检察权行使对象,这些不同的对象使不同部门的检察权行使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也因此使不同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表现出不同的专业要求。可以在总体上说,向泽选博士提出的检察职权块应当作为检察机构内部设置的基本考量因素,并可以概括为考量检察事务实践的原则。*后,必须进一步注意,检察机关是依其具有专业性的检察官组成的检察队伍,依其专业性、业务性作为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组成上、内部机构上必须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特色。这一特色在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上的要求就是强化业务机构、精简非业务机构的原则。基于以上指导思想,我们对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之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在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上,为体现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必须适当细化内部机构。结合检察职权的不同行使对象,我们可以将之概括为对职务犯罪活动侦查和预防的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厅(处)、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侦查监督厅(处)、专门负责提起公诉的公诉厅(处)、负责诉讼监督的刑事诉讼监督厅(处)、负责民事诉讼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厅(处)、负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行政检察监督厅(处)、负责申诉案件处理的控告申诉厅(处)。必须在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设置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任务不是自行研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理论问题、实践问题,而是协调各部门领导具体的业务机构完成对专门的法律监督问题,特别是下级检察院提交并请示的法律监督之疑难理论问题、实践问题。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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