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学 内容简介
《武汉大学百年名典:比较宪法学》是一部20世纪80年代的关于宪法学理论的综合性的著作。《武汉大学百年名典:比较宪法学》将主题范围从某一领域扩展至全世界,对当时世界主要国家的宪法学理论进行了系统的介绍。这种介绍并不是对各个其他国家的宪法理论进行独立的介绍,而是在宪法学的主要的法律范畴内进行了对比,向读者展示了外国的宪法理论,其视角是广阔的,且更容易理解。《武汉大学百年名典:比较宪法学》将宪法学理论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宪法学的原理,另一部分是宪法学规范。《武汉大学百年名典:比较宪法学》在**部分介绍了有关宪法的基础性理论,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的分类、宪法的结构、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实施与修改。第二部分作者介绍了关于宪法中的一般规范,如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与结构形式等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在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基本权利以及代议机关、行政、司法和国家元首等机关,*后还介绍了与宪政密切相关的政党制度。两个部分相辅相成几乎涵概了全部宪法学的基础理论。
比较宪法学 目录
导论
**编 宪法原理的比较研究
**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一、近代和现代的宪法概念
三、合理的宪法概念刍议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三、两种不同类型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形式上分类的历史必然性
一、宪法实质上的分类的科学性
三、西方学者的新的宪法分类评介
第四节 宪法的结构
一、序言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宪法本文的体系
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主权观念的产生和发展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三、人民主权与国家对外关系
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三、人权问题的国际化与国际间的人权斗争
第三节 法治原则
一、近代法治理论的产生
二、西方国家法治原则的实践与法治理论的变化
三、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原则的宪法实践与理论探索
四、法治与法制
第四节 三权分立原则
一、近代分权学说的产生
二、三权分立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表现
三、三权分立原则在实践中的发展和变化
四、三权分立原则在理论上发生的争议
第五节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产生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三、民主集中制的优越性
第三章 宪法的实施与宪法的修改
**节 宪法的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重要性
二、审查违宪活动的种类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
三、两种类型的国家监督宪法实施的根本区别和历史联系
四、监督宪法实施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必要与限制
……
第二编 宪法规范的比较研究
比较宪法学 节选
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内,各社会主义国家均在基本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制定了新的宪法,其中有些国家还根据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对原来的建设社会主义的宪法作了修订。如苏联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于1936年制定了宪法,其后又在1977年制定了新宪法,南斯拉夫在1963年制定了宪法,改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标志着新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开始,1974年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宪法。 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初阶段的宪法的特点是:它们总结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确立并且成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胜利成果,记载了社会阶级结构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事实,以及其中某些国家政权性质进一步转变的事实,等等。 至于在70年代制定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宪法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一是总结了取得胜利的经验。在总结胜利成果和取得胜利的经验中,确认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改革措施。以1972年的匈牙利宪法为例,它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南斯拉夫一样改国家所有制为社会所有制,以削弱国家对企业的干预和控制,同时还规定国营企业和经营机构在服务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责任,独立经营委托给它的财产,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的活力;匈牙利宪法在确认社会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地位和作用的同时,还承认小商品生产者对社会有益的经营活动。同时,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遵循马列主义国家学说,规定了许多实现人民权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规模,如进一步改善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扩展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此外,各社会主义国家大多在探索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途径,力图加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相信在以后会有更多的成功的经验总结于宪法之中。 ……
比较宪法学 作者简介
何华辉(1925.11.07-1996.1.17),著名宪法学家、政治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何华辉教授是湖南益阳人,1946年毕业于湖南省立第一中学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在北大学习期间,曾积极参加党的外围组织,学习成绩优秀。1951年毕业后被选人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班,主攻宪法学专业。1953年毕业后调入武汉大学法律系任教。在1957年的政治运动中,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不得不中止教学和科研生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重又于1979年回到法学教育岗位,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几十年的教学和科研生涯中,何华辉教授曾先后给本科生、研究生开设过“国家法”、“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西方政治思想史”等课程;曾独著、主编或与人合作著有《比较宪法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权学说》、《宪法与民主制度》、《也谈人权问题》、《实行法制就要摈弃人治》、《论宪法监督》、《浅论三权分立》、《建立新的比较宪法学刍议》、《中国宪法之特色》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