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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阐释

  2020-06-16 00:00:00  

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阐释 内容简介

  《经贸法学论丛: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阐释》分别从马克思的实践哲学、马克思法哲学的辩证之维、马克思法哲学的知识论向度、马克思法哲学的目的论关怀、实践法哲学与当代中国法治五个方面全面阐释了马克思法哲学对当代中国法治的重要意义,适合广大法律从业者阅读。

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阐释 目录

总序
导论
一、实践作为马克思的重要概念
二、实践:一种思维方式的革命
三、实践哲学与实践法哲学

**章 马克思的实践哲学
**节 马克思之前人类思想史上的实践哲学
一、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
二、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实践哲学
三、中国儒学中的实践哲学思想
第二节 德国古典哲学、现代哲学与马克思的实践哲学
一、康德与马克思的实践哲学
二、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实践哲学
三、现代哲学与马克思
第三节 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基本内涵
一、实践之真:合规律性的表述
二、实践之善:合目的性的关怀
三、实践之美:审美的尺度

第二章 马克思法哲学的实践本性
**节 马克思的实践本质论
一、实践:人的本源性存在
二、实践:事物发展的动因
三、实践:知识与思维的本源
第二节 实践法哲学:法的本质的实践论阐释
一、实践:法之产生的秘密
二、实践:法的本质的解说
三、实践:法之发展的动因
第三节 实践法哲学:一种法哲学思维方式的革命
一、两极思维批判
二、法学世界中的两极思维批判
三、实践法哲学:走向中介化思维

第三章 马克思法哲学的辩证之维
**节 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
一、对辩证法的误读
二、黑格尔的辩证法与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
三、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的特性
第二节 实践法哲学:一种实践辩证法的立场
一、实践法哲学的批判性品格
二、实践法哲学与理论及人的在场
三、实践法哲学与实践智慧
第三节 实践法哲学与法的发展机制
一、马克思的历史三阶段说与法的发展
二、主客之间:法的发展的互动机制
三、必然性、偶然性与法的发展

第四章 马克思法哲学的知识论向度
**节 实践认识论的一般表现
一、反映论批判
二、作为辩证法的认识论
三、主体在场的认识论
第二节 实践法哲学的知识论
一、马克思的实践认识论与法律知识系统
二、宏观认识论的法哲学意义
三、微观认识论的法哲学意义
第三节 实践法哲学的知识论运用
一、高雅的思想与现实的生活
二、法的实践与现实的生活
三、实践认识论:法作为一项论证的事业

第五章 马克思法哲学的目的论关怀
**节 马克思的实践目的论
一、抽象的人与现实的人
二、现实的人与人的本质
三、人的创造性与人的解放
第二节 实践法哲学的目的论运用
一、文本世界与目的论关怀
二、解释的世界与目的性关怀
三、论证的世界与目的性关怀
第三节 实践法哲学与法治的目的性问题
一、关于法治的思考
二、现代性法治:“以人为本”与法的意义
三、现代性法治:“以人为本”与人的全面发展

第六章 实践法哲学与当代中国法治
**节 实践理性与实践法哲学
一、实践理性的产生
二、实践理性的特征
三、实践理性与实践法哲学
第二节 作为具体法学的实践法哲学
一、事件与实践
二、实践、事件与法的发展
三、走向具体生活
第三节 实践法哲学与当代中国法治
一、中国文本化法治的检讨
二、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困惑
三、实践法哲学:法治是一种行动
参考文献
后记

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阐释 节选

  **节 马克思之前人类思想史上的实践哲学  在人类思想史上,对于实践哲学的探讨来自于人们生活的自然需求,如果说理论哲学满足了人们对于知识的兴趣,使得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又重新构造了一种能够给人们至少是部分人带来快乐的知识形态的话,那么实践哲学的产生则完全是生活化的意向性结果。因为实践哲学本身就内在地包含在生活之中,生活世界构成了实践哲学产生的*为本质的基础,生活世界中人的需求则成了实践哲学产生的基本动力,而思想家则运用自身的智慧挖掘了实践哲学的基本意向,并且将其表达为一种真正的人的哲学。凡是有人类存在的地方,凡是文明开化的民族都有产生实践哲学的可能性,而正是实践哲学的这种意向决定了实践哲学与人的生活的内在融通性,其间将不再存在疏离,只存在相通。只要没有人刻意地将这种思想片面地夸大,则实践哲学的伟大生命力必然是永恒的。  一、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  亚里士多德被人们看作是实践哲学奠基人,这个判断并不为过,因为亚里士多德的确在实践哲学的研究中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内涵,为人们理解实践概念以及为人们理解实践的目的论,同时为人们理解和把握具体世界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实践智慧都给予了充分的说明与论证。亚里士多德作为西方实践哲学的奠基人,过去往往被遮蔽,人们只是看到了他在理论哲学方面的独特造诣,而忽略了其实践哲学的重要思想。一个哲学家既在理论哲学又在实践哲学领域都有着独特造诣者为数实在很少,也许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哲学可以被现代科学或哲学所超越,但其实践哲学的思想却是任何一个研究实践哲学的人都难以超越的。  首先,亚里士多德深刻地揭示了实践的概念内涵。亚里士多德将知识或者说人类的活动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即理论活动、技术活动和实践活动。理论活动追求的是科学的普遍必然性,在那个时代这种思维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追求事物本性的思考方式,或者表现为一种科学行为,或者表现为一种形而上学的哲学活动。“科学以不变的事物为对象,这种事物是出于必然的、永恒的。”①并且亚里士多德声称,这种科学知识是可以学习的,人们可以通过传授和习得而拥有。②科学满足了人们对于普遍必然性的追求,这种本质论的科学化的思维方式统治了哲学很多年,但其实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思想并没有因为其显赫的理论哲学思想而被埋没。技术不同于科学,科学是纯粹的,而技术则往往在于创造利益和现实的价值,所以亚里士多德说,技术是创利,而并不是一种实践。③真正的实践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经验的、技艺的,同时良好的实践本身就是一种目的。④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对于实践的看法实际上使得我们明确地意识到了技术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区别,而其区别的标志就是是否在实践的概念中内在地包含了目的的意向。如果在技术中不包含对于人的目的性思考,则技术活动就不可能是一种实践活动。  ……

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阐释 作者简介

  武建敏,1969年12月出生于河北省内丘县,先后获得东北师范大学哲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哲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投入武树臣先生门下研习法律思想史与法律文化理论。现执教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主讲法理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思想史等本科生与研究生课程。阅读领域涉及哲学、法学、社会学,各种思想史的阅读占有相当的比重。研究领域涉及法律史、法理学和司法行为理论,目前正在研究法治类型学和马克思的法哲学。主要著作有:《传统司法行为及其合理性》(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华夏出版社2006年)、《当代法治视域下的民法实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论文若干。

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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