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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2020-06-16 00:00:00  

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本书特色

为适应新形势下反贪工作发展需要,加强对反贪工作的指导,为**检察机关反贪干警提供权威、完备的资料和执法依据,*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徐进辉组织编写了《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结合实践,提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个罪,细化构成要件及各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方法,围绕反贪取证这一中心,集程序法与实体法于一体,收录反贪办案所需的*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内容简介

  司法证明贯彻于诉讼始终。司法证明包括查明和证明,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则是查明的目的。但不论是查明还是证明,都需要通过收集证据来实现。因此,就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而言,其主要任务就是收集证据。是否依法、客观、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将直接影响能否完成诉讼任务、实现诉讼目的。由于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规定得较为原则,侦查具体案件过程中如何根据案件情况并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达到证明标准,就成为反贪侦查人员要切实解决的问题。受具体案件

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目录

总序

前言

**章?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程序参考标准

第二章?不同诉讼阶段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第三章?贪污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第四章?挪用公款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第五章?受贿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第六章?行贿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第七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第八章?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后记

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节选

  (4)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5)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的。  上述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情形中,有的是根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即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逮捕必要性,通常不需要再另行收集证据。例如,**种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的证据,第五、六种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证明这些行为的证据通常不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需要另行收集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例如,**种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第二种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或者已经着手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行为,第三种情形中已经实施或者已经着手实施过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行为的,第四种情形中曾经实施过自杀或者逃跑行为等。还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实际实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活动,但根据一定证据或者迹象表明其可能实施,对此类情况需要办案人员注意收集有助于预测犯罪嫌疑人动向的证据或迹象,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判断是否具有逮捕必要。例如,犯罪嫌疑人曾经扬言要报复举报人的,应当收集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再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准备了化名护照或其他可能用于逃跑的工具,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已办理出境或移民手续,或者已向境外转移财产的,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办理护照、办理移民或出境手续、转移财产的相关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  不论犯罪嫌疑人存在何种情形的逮捕必要性,在向侦查监督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均应当在报请逮捕意见书或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中,根据已收集的证据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与论证。  6.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7.对担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案件,应当有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以及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可材料。  ……

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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