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法学 修远人生-三峡大学法学院读书活动优秀作品集萃 内容简介
有书的日子是充实的,爱读书的人是幸福的,能静心地去读书是惬意的。一本好书可以影响人的一生。读书,可以摆脱愚昧,豁达心境;读书,可以启蒙心智,完善人格;读书,可以更新知识,超过自我。只有将读书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才能真正享受到阅读的快乐。
书香法学 修远人生-三峡大学法学院读书活动优秀作品集萃 目录
法学思索篇
成功的脸谱——读《法治的脸语》有感
法在身边——读《司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有感
懂得法律的轨迹,才能无悔地信仰
一读《寻找法律的印迹》有感
读《清国行政法》之感悟
读张明楷《刑法学》有感
对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反思——读张明楷《刑法》有感
行走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读《法眼看中国》有感
呼唤良知——读《敗诉》有感——
刑法中的人性——读张明楷《刑法》有感
读《民法解释学》引发的几点思考
被告人的孤岛——观《法外情》有感
法律人任重而道远
读冯象《木腿正义》有感
人生启迪篇
在困难中奋然前行——读《平凡的世界》有感
《琥珀》读后小感
读《欢乐英雄》有感
读《平凡的世界》有感
读《被时光掩埋的秘密》有感
读《花田半亩》有感
读《澜本嫁衣》有感
……
文学随笔篇
书香法学 修远人生-三峡大学法学院读书活动优秀作品集萃 节选
(3)一旦这两种事物的特征、构造实现了切合,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两种事物具有基本相同的性质,其中尚无定论的个体性事物就可以依照既定的、具有一般性意义的事物的因果联系(或称因果逻辑)建立自身的因果联系。在个案裁判中,自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个案作出终极判决,赋予其结论。例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的“因”是“故意杀人”,“果”则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现今如果某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那么由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按照法律规定中的因果联系,此人就会得到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结果。 所以,至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就是在确定案件与法律规定的相同、相近程度后,将法律规定中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意义的结论适用到具体个案的裁判中,使其建立妥当的、合乎法律规定的因果联系。其往往是用法律规定中的普遍性结论确定特殊性个案的*终结论,这属于一种从一般到个别、从普遍到特殊的方法(也可以说是用一般规制个别,用普遍规制特殊的方法)。 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去裁判具有特殊性的个案,这就是法官运用逻辑三段论裁判案件的本质。 哲学方法论告诉我们,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二者并不是一回事:①特殊性始终是相对于普遍性的客观存在;②普遍性往往只涉及一般,而特殊性往往指向个别;③具有特殊性的事物的内部矛盾往往具有独特性、复杂性,而具有普遍性的事物的内部矛盾往往难以与之完全切合。 转化成法律语言,用其指明个案与法律的关系,它们说的是:①具体个案始终是相对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的、独立的客观实在;②法律规定往往只及于一般,而具体个案往往具有超越一般的个别属性;③具体个案相较于一般性的法律规定,往往更为复杂、特殊,不能为法律所完全包含。 由此看来,既然二者并不是一回事,如用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意义的法律规定直接去裁判具有特殊性、个别性的个案,显然是不可能的,至少也是不够严谨、科学的(实际上,哪怕是十分简洁、一目了然的法律规定,如果不对其进行面向个案的解释作业,确定其对于案件的实际意义,划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其仍然不能直接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