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民商事办案小全书-(上下册) 本书特色
全面准确收录 民商经济法 74个法律法规 11个立法解释 1138个司法解释 民事程序法 8个法律法规 136个司法解释 分门别类 便捷查询 以民事案由相关类别为据 环环相扣 准确适用 以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特点为据
实用民商事办案小全书-(上下册) 内容简介
《实用民商事办案小全书(套装上下册)》围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收录了民事法、商法、经济法、民事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是为方便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顺利办案而编辑出版的案头常备工具书。全书分民法编,商法、经济法编和民事程序法编三编,所收录办案依据全面准确,编排科学合理,注重专业性、时效性和实用性,查询使用准确、快捷,一目了然。
实用民商事办案小全书-(上下册) 目录
民法编
一、法律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二)婚姻家庭、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0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0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
(三)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四)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五)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六)涉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二、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
三、司法解释
(一)综合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
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
*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
(二)婚姻家庭、继承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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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经济法编
民事程序法编
实用民商事办案小全书-(上下册) 节选
《实用民商事办案小全书(套装上下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